傳染病防治法第36及43條第 四 章 防疫措施第 35 條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對轄區一定地域之農漁、畜牧、游泳或飲用水,得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適當之措施;必要時,並得請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第 36 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 43 條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原來如此!那之前清明連假後,相關政府部門、公司、學校憑什麼要求員工、學生交代放假去了哪裡?只是去熱區景點,嚴重的程度絕對比不上染疫艦上的官兵,當然更沒有法定義務!那當初憑什麼調查別人的下班、下課後的私人生活!有些單位甚至不配合還有罰則!之前乖乖配合清明連假熱點景區調查的人,原來全部都是被政府耍了、被當成傻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