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國賠責任在高雄市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190127001215-260407
請律師跟災民解釋放棄國賠代位求償
簡單的結論是:
民進黨高雄市將善款用於請律師費用
以及和解 高雄市責任的國賠和解金。
善款出自人民捐款,被挪用在高雄市國賠。
dgame wrote:
不管是債權讓與 或者是代位求償
民法上都不可能 告訴方 跟被告方 是一體的
也就是說那張簽署書 就是將告訴市府的權利放棄了
這個例子 在滿多法律的研究所中被當作近來經典的矛盾案件
有幾個關鍵: 如何將加害者轉換為被害者的"代理人"
如何將 應負的民事責任藉由 民法定位移除
或更甚之....如何能避免這樣的玩法,而去追朔其加害者的責任
這個案件,提供了 律師/檢方/法官/立法者 滿多知識上的創見與意見
但是 被害方 卻是被這案件中 最可憐 且最"無知"的....
不知道你講的無知是什麼意思。
政府本就應該為站在民眾的一方。發生這件事,就是因為民眾相信市府可以為受害民眾討公道。
沒想到市府為了保護自己,甚至是圖利自己,而不顧大眾的權益。
而自助會的會長也是站在市府一方,更是推民眾一把而掉進這個陷阱。
一個是市府,一個是自助會長,本應為民眾討公道,卻聯合一起抗殺受害者。
Kevin567 wrote:
不知道你講的無知是什(恕刪)
我記得有旁聽到有教授討論到這個case
最後被認為無法求償的理由占比最多 就是對法律的"無知"
在這個案件曝光前,根本沒人會想到 原來市府也是被告訴的加害者
但是 它成功利用"所有"(是的,有簽署代位的 高達97% 以上)
被害者的同意
將自己從加害者一方,變成了被害者的代理人
這個連沒碰到過這樣例子的律師/檢察官 都是"無知"的一方
根本在事件發生中,沒有任何律師(或公益律師)發現到這個腳色的轉換
也沒有檢察官 發現這件事情損及公益 且有背信之虞
甚至於 沒有媒體 發現這個腳色錯置 會導致市府可以完全逃避責任
就法律上來說 那麼多人會被這個法律給"乎弄"過去
不是"無知" 就是該法律 應該修改了....法律本質是要維護被害者的利益及權益
可是法律腳色不可錯置這樣基本的abc 竟然會導致有人利用這法條危害多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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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占比次高的是 內部有人知道詳情,且幫助加害者一方
因為不知道詳情的,不可能完成一次完美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