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d0819 wrote:但是新聞是寫說「孫安佐今被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怪怪的,刑法第5條又沒有這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本身也沒有境外犯罪規定 刑法第 7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除了刑法第5條的正面表列,任何最輕三年以上之刑事犯罪都適用境外犯罪規定。
Jelly99 wrote:1.他在美國犯罪,已經是受罰過了.2.當地法律不處罰的,回台灣卻要受罰?到今天,我還是不知道台灣依哪個法條去起訴孫公仔? 一罪不二罰原則在美國已經受罰的犯罪原則上台灣不會再訴追但是孫安佐擁槍製槍這條是認罪協商後不起訴所以這部分在美國是未受刑罰因此台灣有權訴追
Panchrotal wrote:一罪不二罰原則在美國(恕刪) 那算我鬼打牆吧..許多台灣人,定居在那裏的或是短暫留學等,都在當地以駕照買槍並持有,這些人回台灣要被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起訴嗎?我想,如過在當地不算違法的,回台灣時就不應該被起訴.現在檢方這樣搞,聞起來,好像和港版國安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Jelly99 wrote:許多台灣人,定居在那裏的或是短暫留學等,都在當地以駕照買槍並持有,這些人回台灣要被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起訴嗎?我想,如過在當地不算違法的,回台灣時就不應該被起訴.現在檢方這樣搞,聞起來,好像和港版國安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孫安佐持槍在美國也是違法的他不是依美國正規管道合法持槍喔只是美國那邊放過這條不起訴所以回台灣又被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