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0002 wrote:
在美國組槍,台灣有罪(恕刪)

孫安佐是好孩子!

人家只是愛玩

可沒有弒父弒母作奸犯科
Jelly99 wrote:
照這樣說,以前我在美(恕刪)

新聞上寫說檢方是用這個法條,我也覺得很莫名
第5條沒列的境外犯罪,回來為什麼可以起訴?
恩 看了各樓有些感想
既然檢察官要起訴也要有個法條名目
孫家也可以請律師抗辯的

想問一下
如果檢察官濫訴
人民可以申請國賠嗎?
Jelly99 wrote:
這才是重點啊..1.(恕刪)


屬人的犯罪,如果在國外已服過刑

回台灣是可以折抵的

如果在台灣被判三年,但已在美國關兩年

在台灣只要再關一年就可以
Jelly99 wrote:
照這樣說,以前我在美國也擁有過槍械,現在回台,是不是要依照"槍砲彈藥防治法"來起訴我?


你在美國是非法擁有槍械嗎?
blood0819 wrote:
但是新聞是寫說「孫安佐今被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
怪怪的,刑法第5條又沒有這一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本身也沒有境外犯罪規定

刑法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刑法第5條的正面表列,任何最輕三年以上之刑事犯罪都適用境外犯罪規定。
Jelly99 wrote:
1.他在美國犯罪,已經是受罰過了.
2.當地法律不處罰的,回台灣卻要受罰?

到今天,我還是不知道台灣依哪個法條去起訴孫公仔?

一罪不二罰原則
在美國已經受罰的犯罪原則上台灣不會再訴追
但是孫安佐擁槍製槍這條是認罪協商後不起訴
所以這部分在美國是未受刑罰
因此台灣有權訴追
刑法第7條寫得那麼清楚,怎麼會一直說找不到法條可以起訴他?

這棟樓是有什麼閱讀障礙
Panchrotal wrote:
一罪不二罰原則在美國(恕刪)


那算我鬼打牆吧..

許多台灣人,定居在那裏的或是短暫留學等,都在當地以駕照買槍並持有,這些人回台灣要被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起訴嗎?

我想,如過在當地不算違法的,回台灣時就不應該被起訴.現在檢方這樣搞,聞起來,好像和港版國安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Jelly99 wrote:
許多台灣人,定居在那裏的或是短暫留學等,都在當地以駕照買槍並持有,這些人回台灣要被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起訴嗎?

我想,如過在當地不算違法的,回台灣時就不應該被起訴.現在檢方這樣搞,聞起來,好像和港版國安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孫安佐持槍在美國也是違法的
他不是依美國正規管道合法持槍喔
只是美國那邊放過這條不起訴
所以回台灣又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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