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講講 wrote:重點是立法委員住處遭搜索此時應該限縮可搜索與扣押的範圍以免淪為執政黨整肅異己的手段誰上台都一樣 哪一條法律規定立法委員住處不能搜索?吳怡玎都自己承認她妹妹寄戶籍在她家拿搜索票去當事人的戶籍地址找人有什麼錯?
你完全沒搞懂不是不能搜索限搜索票上的案件限搜索票該人的物品限搜索票所載應扣押之物要就正大光明的針對立法委員來,就像之前的收賄案該抓的害蟲,最好一網打盡(這樣剩下的立委夠開議嗎?)=========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僅用同一戶籍地址當作"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理由會不會太過單薄如果成立那租屋的民意代表就危險了,屁股不乾淨的都要小心同一戶籍房東加個人,搞個小案子,你家就會被翻個底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