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鴻海上來 wrote:
以台灣來講,不分高階/低階核廢的貯存場都需要執照。
擁核笨蛋卻一直想帶回家...
這只是部分擁核人士對核廢料處理後安全性的一種信任的形容表示,怎麼會有人真的認為可以把核廢料搬回家咧!樓主的智商是有問題嗎?是不是需要去看一下精神科了!
樓主到底是無知,還是無恥,還是沒常識咧?
d8859513 wrote:
笑死
反核:不然核廢料放你家好不好
擁核:好啊 沒問題我帶回家
反核:〈死阿 居然說ok〉反核叫你去死,你就真的去死嗎?
擁核:話都給你講就好了啊
孤鴻海上來 wrote:
笑死
擁核愚蠢到硬凹要把核廢料帶回家,真的是瞎了眼的腦殘。
你家沒有核廢場執照,你硬要帶回家,最高能罰到8500萬+拆你家+把你關到大牢。
會立這麼重的處罰,就是因為核廢料是危險材料,沒有合格監管的話,可能會殺傷人命啊!
高階核廢料是會有幾十年都是數百度高溫,並散發致命輻射。直視眼睛會瞎掉,看久一點就會腦殘的。低階核廢像是醫療核廢也有造成傷亡過(1987巴西戈亞尼亞事故)。
結果台灣無知擁核根本講不出核廢的處理方法,也不懂法令,只在那邊亂凹,堅持要把核廢帶回家搞這種有風險且違法的事,台灣無知擁核真的是愚蠢到腦殘沒藥醫的地步!真的是笑死人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者,應先檢附試運轉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試運轉。
依前項規定完成試運轉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運轉執照: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設施運轉技術規範。
三、試運轉報告。
四、意外事件應變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其處理期間如下:
一、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者,三個月。
二、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者,六個月。
三、申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者,一年。
如果能拿到核廢的貯存場運轉執照,就不會是你家(民宅/住宅用地)。而會是合格核廢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