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楊先生限速案申請釋憲!

吃到飽的餐廳都有限制時間之外,還有限制不能打包

這張吃到飽的電信業者不知道有什麼限制手段寫在白紙黑字上?
http://senmingkao.blogspot.tw/
空巴A380 wrote:
手機「上網吃到飽」是...(恕刪)


合約好像沒寫到限量,我是沒注意看啦,我也用不了那麼多
真脆瓜 wrote:
吃到飽的餐廳都有限制...(恕刪)


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轉接話務、電話行銷或長時間占用語音、長時間連結上網、長時間連續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FTP及雲端檔案分享、不合理熱點分享行為(含長時間、超量連結等)、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如有違反視同違約,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
有這時間有這錢不去申請固網?

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人民、法人或政黨,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民依法律規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受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其次,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或裁判本身違憲;最後,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後續認定符合憲法重要性及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就會受理要件



請問本案與哪個憲法基本權利牴觸?
其實有點搞不懂,
有時間精力跟電信公司爭這個,
為什麼不直接去辦固網就好??

辦了固網誰還管你月流量多少咧
空巴A380 wrote:
手機「上網吃到飽」是(恕刪)

這種就是法官的問題,你管人家是不是60公分!
空巴A380 wrote:
不得為任何違法、長時間連結上網、長時間連續使用影音串流服務、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

哇!!!!
看內容大家都有在裡面的清單耶
我長時間上網以及追劇
也有用line傳照片影片
也有備份手機資料上傳雲端
line也有自動備份聊天記錄
只有直播別人有...我沒有

我看90%的都這樣用
只是差在用量大不大而已
楊先生的事件,確認後,那就是判例了。
以後不只台星,所有電信業者也可以有個很好的依據。
奇怪的夏天
就算判決確定後也只是單一個案,判例是要透過一定程序才會選出來的,而且這個判例制度已經廢除了,現在沒有判例了,你該更新一下囉
空巴A380 wrote:
手機「上網吃到飽」是(恕刪)

不可能釋憲的!
這種吃到飽的消費爭議,在高等法院就會被定讞簽結。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最大前提是 : 窮盡所有救濟手段。
但我還是精神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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