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bus330 wrote:
如果衞生局在收到1922的轉達後, 立即連絡恩媽媽, 情況也許會不同.
此案之後有在醫院救治六天的。
說實在的就算家長20分鐘後 (第一次119回撥)立刻自送醫院,
10分鐘後到急診 (救護車車程花了 5分)
急診室內也不知能否立刻安排診治 ...
畢竟可以合理推估那時應該也是忙到不行, 稍待個 5分做檢傷分類是可以預期
整個看下來最佳情況下能拚掉的救治時間頂多 40分,左右稍為耽擱點那就頂多 30...。
真能起到甚麼神效嘛 ... 我覺得有難度啦

lovejerry999 wrote:
1922是在20:44分才將轉送案件到達臺北區管制中心,
臺北區管制中心花了12分鐘於20:56分找到新北市衛生局.......
也就是說,1922將案件轉給臺北區管制中心時,早就來不及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