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法律問題 林智堅論文門如果屬實 那是竊取還是抄襲? 是否有民、刑事責任 ?

nwcs wrote:
這有2個問題
1.選舉公報是政府正式公文書的一種,當然有偽造公文書問題,重點在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跟你有沒有限制沒關係。因為,由政府幫你背書,你敢寫就要負法律責任。

2.你寫在選舉公報上,就是讓選民認識你以促請選民投你一票的行為,跟有沒有限制沒關係,而是在,是否構成以詐欺手段欺瞞選民,以達到當選的目的,這有觸犯妨害選舉罪的嫌疑。

另外,我記得寫在選舉公報前,要提出相關證件來佐證,學歷當然也是,2020張善政不就是無法及時提出美國的學歷證書,所以DPP給予不刊登的裁決 ? 所以,既然相關證件是由參選人提供,那這偽造或是謊報的事實就很明確,很難脫得了關係。



現在是 他實際上有學歷,所以在刊登這部分目前沒問題

如被撤銷學位後再刊登,那就有使公務人員登錄不實 的問題
nwcs
這個解釋很合理,因其本人並無犯意且符合刊載時之實情(其學位證書在登載時仍然是有效的),所以不罰.謝謝指教。
歐貝拉之夢
應該是,姑且不論抄襲,因為他當下是有學位的,所以應該沒有犯法,但是如果有抄襲或代筆,那就應該把他撤銷了
應該是原作不( )告就沒事吧
這就是人家的底氣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875
政大歷史研究所博士生張孟珠前年四月上網查資料,發現她的碩士論文遭林姓女博士生抄襲,因而提告,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找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專家鑑定,認定林女論文卅二處抄襲,林女因被撤銷碩士學位,和博士班入學資格。

智慧財產權法院法官依違反著作權法,判林女須賠償張女廿二萬元,並在報紙全國版下半版刊登判決書。
====================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00723/AQ6YN3YQMMMUP3FXA56JN4ITQA/?fbclid=IwAR0lL5XUL8XmVfFlGDoQq3Z5A2BYdKY08Xr7vvULi21ElgGV_eTH_bsnOaA
律師邵允亮表示,根據報載,李眉蓁撰擬論文大量擷取、改寫他人所撰論文,且未於論文加註引用出處,亦未將他人所撰論文列為參考文獻,其所為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不法重製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不法改作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以及第93條第1款之不法侵害著作人格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邵允亮表示,三條罪都是告訴乃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也就是說,被抄襲者可於消息見報後6個月內提告,但若逾期就不能再追究。

律師李奇芳表示,李眉蓁碩士論文涉嫌抄襲,應是「改作」,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於告訴乃論,應由原作者自行決定提告與否。

原作者除可提告外,也可請求民事賠償,另被害人可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nwcs wrote:
不想引戰,只想請益法律問題,請問 :

林智堅論文門如果屬實 那是竊取還是抄襲? 是否有民、刑事責任 ?

不知是否有人可以分享案例或見解的


學歷造假,當選有效,已經有過判例,就不知道沒黨證的是否適用。

抄跑堅的學位目前仍有效中,恐怕得學倫會最終判定取消學位後,才不得再使用。

至於遭到詐騙的受害人 (國家) 就可能需事後的法律追訴 (列出損失) 才能得到賠償吧??

抄跑堅的案例又與 EE 案不同,假博士應該至始至終都無合格學位(當年無提交論文已英國法庭確定),自然不能藉以求職(詐欺)或控告他人妨害名譽(誣告罪)。

zoanthropy3957
請問:"假博士" 現在是專有名詞了嗎?
nwcs wrote:
如果用在學經歷或履歷...(恕刪)

論文抄襲,不是假造畢業證書,根本不會有偽造文書啥的問題。
你最多也只能撤銷他的學位,但之前選舉公報上的學歷,在當時是真的,還是沒問題。
最後大概剩下著作權可以讓原作者告吧?如果他想的話。
Dwing wrote:
現在是 他實際上有學(恕刪)
這又有個但書
目前論文門已經已起爭議
且台大、中華都聲稱要進行調查
顯示本學歷有可疑之處,甚至有其主張,在未決之前,本學歷處於未定的地位,這跟2020張善政未能提供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應該是這所吧?)畢業正式紙本給選委會,而遭其拒絕刊登,有異曲同工之處。

如果在疑問釐清前,9月正式參選時,林提交研究所畢業證書,要求將學歷刊登在選舉公報之上,萬一,在事後被委員會裁決論文抄襲,須追回學位及撤銷學籍,如果當時還未投票,不知會面臨甚麼情形 ?

雖說是無罪推論,但,在這種在疑問未解的情形下,仍執意要提供證書要求刊登在選舉公報之上,是否就能證明,林在案前即有明顯犯意,明知學歷可能被撤銷,仍蓄意提供學歷證明,以煽惑選民投他一票,達到妨害選舉,以使自己當選之意圖 ?

說是蓄意,是因為,不提供本學歷,並不影響其參選的被選舉人資格,你提供跟被選舉資格無關的資料,顯然是蓄意的行為。
tteffuB 特肥吧 wrote:
律師李奇芳表示,李眉蓁碩士論文涉嫌抄襲,應是「改作」,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於告訴乃論,應由原作者自行決定提告與否。
改作和剽竊、抄襲甚至複製/貼上,有很大的不同,其相同之處及範圍,李跟林比,應該差很多。

但相同的是,萬一論文被判有問題,就會觸犯著作權法跟學籍法,須負相關的責任和後果。
GeordieSan wrote:
zoanthropy3957
請問:"假博士" 現在是專有名詞了嗎?


嗯,抱歉,只稱「假博士」的說法不夠嚴謹。

應該是 假1.5博士 這樣肯定為專有名詞,或可申請專利。

Dwing wrote:
現在是 他實際上有學歷,所以在刊登這部分目前沒問題

如被撤銷學位後再刊登,那就有使公務人員登錄不實 的問題



查了一下"撤銷",撤銷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如果學位是被 "撤銷",依撤銷的定義,表示這個學位根本就是無效,那是否表示之前刊載在選舉公報上的學歷就是假的,是無效的,不知這樣的理解是否有誤?
這個議題 比起大部分的議題有趣多了
我也是認為 頂多學位撤銷
民法 刑法 還真拿他沒轍
nwcs wrote:
如果在疑問釐清前,9月正式參選時,林提交研究所畢業證書,要求將學歷刊登在選舉公報之上,萬一,在事後被委員會裁決論文抄襲,須追回學位及撤銷學籍。

雖說是無罪推論,但,在這種在疑問未解的情形下,仍執意要提供證書要求刊登在選舉公報之上,是否就能證明,林在案前即有明顯犯意,明知學歷可能被撤銷,仍蓄意提供學歷證明,以煽惑選民投他一票,達到妨害選舉,以使自己當選之意圖 ?

說是蓄意,是因為,不提供本學歷,並不影響其參選的被選舉人資格,你提供跟被選舉資格無關的資料,顯然是蓄意的行為。

如果這種情況法律會判刑,那假設他為了避免犯罪而不寫碩士學歷,結果最後的裁決,都是林智堅贏了,學位沒撤銷,就變成他的權益受損了。
變成他被迫因民眾惡意檢舉,導致無法使用本已獲得的頭銜去刊登。

補充一下,我是認為他非常有可能抄襲的,純粹是覺得法律不可能這樣搞人,如果可以,以後大家都去檢舉每個參選人,反正檢舉不是誣告,但可以讓每一個候選人都面臨犯罪判決,只因為【明知學歷可能被撤銷,仍蓄意提供學歷證明】?不可能有這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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