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遲不處理林智堅!王鴻薇告竹科管理局圖利、瀆職

turtlins wrote:
總之,

王鴻薇與其去告竹科,

不如先去逼中華大學確認那份報告的「實際共同著作人名單」,

看中華大學敢不敢公開聲稱那份報告沒有半個字是林智堅所作啊,

如果中華大學敢作出這種聲明,

那劉維琪就不能再推給學倫會了,



這個有什麼好寫這麼長篇大論的?

對於王鴻薇的質疑,很簡單,
在林智堅論文這件事件上,竹科管理局有沒有覺得自身權益受到損失?

a. 如果有,不論真實著作者是誰,現在竹科管理局的智財權受到損害,依合約內容,中華大學應該負責,
所以竹科管理局應該向中華大學有實際的追討索賠行為。
關於林智堅....竹科管理局可以清楚的對外界說明,那是中華大學該處理的,竹科管理局沒有立場介入。

b. 如果沒有,竹科管理局直接回覆王鴻薇,說明自身的智財權並未受到損害。
turtlins wrote:
你這什麼話啊?竹科要(恕刪)

屁話一堆,還能說出找不到著作人, 真是笑死人了的邏輯, 還以為自己是法條專家,是法條不是法律,因為太笨了,竟然有這種法條見識,還敢出來發言真的是沒見識,還有相關資料應該都在相關人手中,能有這資料的大概都是打手居多了
SteveJTY wrote:
對於王鴻薇的質疑,很簡單,
在林智堅論文這件事件上,竹科管理局有沒有覺得自身權益受到損失?

a. 如果有,不論真實著作者是誰,現在竹科管理局的智財權受到損害,依合約內容,中華大學應該負責,
所以竹科管理局應該向中華大學有實際的追討索賠行為。
關於林智堅....竹科管理局可以清楚的對外界說明,那是中華大學該處理的,竹科管理局沒有立場介入。

b. 如果沒有,竹科管理局直接回覆王鴻薇,說明自身的智財權並未受到損害。


或許簡單,但還是得等、得拖著。

這要分三個層面:

第一,

竹科和中華訂定的契約就是要取得報告的完整著作財產權,

只要沒有完整取得,

竹科當然自認權益受損。

而有沒有完整取得,

就要看中華到底有沒有向所有「實際著作人」取得「權利讓與」文件。

第二,

如果沒有完整取得,

就不見得能以著作權法來主張權利。

如果中華是「完全」沒取得讓與約定,

目前看來很可能是這樣,

竹科就只能依契約,向中華要求違約賠償,

或是要求中華補完權利讓與程序。

而即使補完程序,

也不一定能向林智堅索賠,

無論林智堅是不是真正著作人,

因為其他可能是共同著作人的教授們,

顯然對林智堅的碩論沒有異議。

第三,

即使只是要求違約賠償,

還是得等中華大學確實答覆有沒有取得權利讓與文件。

中華現在就是在拖,

而竹科不能在確認中華並未依約「與其人員約定」之前,就向中華索賠。

第四,

即使竹科最後很可能不能向林索賠,

一樣得等中華最後答覆,

因為萬一中華最後竟然「撈出」當年的讓與文件,

竹科當然可以向林索賠,

所以,

竹科此時還是無法肯定表示會不會對林採取法律行動。

第五,

至於為什麼我會囉囉嗦嗦一大篇,

就是因為中華沒有把利害得失想清楚,

只想著要把林智堅砍了,

卻沒想到後面還要對付竹科,

甚至還嘴賤批了教授們一頓,

這下要找誰來幫他補完權利讓與的程序呢?

哈哈哈~
hu4852 wrote:
屁話一堆,還能說出找不到著作人, 真是笑死人了的邏輯, 還以為自己是法條專家,是法條不是法律,因為太笨了,竟然有這種法條見識,還敢出來發言真的是沒見識,還有相關資料應該都在相關人手中,能有這資料的大概都是打手居多了


我沒說找不到著作人啊,

著作人的可能人選就李、賀、王、林四個啊,

是中華拿不出「實際共同著作人名單」和著作人的「權利讓與文件」啊。

如果當年有這些文件,

當然是保存在中華大學手裡啊,

所以你是在說中華是打手嗎?

哈哈哈~
turtlins wrote:

所以你是在說中華是

笑死人了, 本來就有著作人又在可能說,真的笨打手, 連中華怎樣都知道了,不是笨打手怎行
turtlins
你真的狀況外,哈哈哈~
hu4852
當然是狀況外,哪能像笨打手在狀況內掌握任何狀況原因,還出錯,哈哈哈~
turtlins wrote:
或許簡單,但還是得等、得拖著。

這要分三個層面:


幫幫忙!
現在王鴻薇問的是竹科管理局,竹科管理局只要考量自身權益是否受損,
如果覺得自身權益沒受損害,那就公開對社會大眾講清楚,
如果覺得自身權益受損了,就依合約向對方...也就是中華大學提告求償,這就是竹科管理局現在該做的事。

至於中華大學要怎樣、會怎樣,那是中華大學的事,不是竹科管理局該管的事,竹科管理局只要做好自己該做的就好了,不是嗎?
SteveJTY wrote:
幫幫忙!
現在王鴻薇問的是竹科管理局,竹科管理局只要考量自身權益是否受損
如果覺得自身權益沒受損害,那就公開對社會大眾講清楚,
如果覺得自身權益受損了,就依合約向對方...也就是中華大學提告求償,這就是竹科管理局現在該做的事。

至於中華大學要怎樣、會怎樣,那是中華大學的事,不是竹科管理局該管的事,竹科管理局只要做好自己該做的就好了,不是嗎?


所以,

竹科要求中華大學交出「實際共同著作人」名單和著作權移轉約定啊。

如果中華大學最後能「變出」著作權移轉約定,

而且能涵蓋實際共同著作人名單,

竹科就確實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

那竹科要告中華什麼?

那份契約的甲乙雙方只有竹科和中華,

不包括賀力行、王明郎和林智堅,

如果中華最後承認並未取得所有實際共同著作人的移轉約定,

竹科可以依約告中華校方,

但不能告中華校方以外的人,

譬如賀、王、林;

但如果中華拿出涵蓋所有著作人的移轉約定,

竹科依約就不能告中華校方,

但可能可以告賀、王、林等人,

那還要看移轉約定的簽約日期是否早於這三人發表論文的時間。

所以,

竹科等待中華的回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正確作為,

王鴻薇基本上就是個法盲的政客啦,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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