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不是靠自覺,而是先表明,一回生兩回熟我與朋友出遊剛開始都免費搭乘,後來想想對出車的不太公平,也影響出遊的意願,最後是決定每人先交1000元當旅費,由駕駛當出納,不夠時再給,都是以500為單位,多不退少要補,最後剩的就當駕駛打工費或出車的車子折舊費、洗車費。
基本上分攤油錢,只是要駕駛向乘客拿錢,基本上視同營業,非營業車營業視同違規,基本上載親友出遊都要無償,沒有分攤這件事,直接跟乘客收錢就是違規除非是加油或停車時候乘客主動拿他的信用卡或現金協助繳費,或是以其他布貼方式(例如請喝飲料,請吃一餐),才能合乎法規
除非你是合法計程車,不然依照法規你是沒理由要大家分攤油錢,畢竟自用駕駛跟乘客收費就視同違規載客,除非是加油或停車時候乘客主動拿信用卡或拿錢付給加油站或停車場業者(不經過駕駛的手),要不然拿乘客的錢就算違規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