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澄清新聞稿 :ECFA得協商終止或單方終止根據ECFA協議文本第16條終止條款載明:「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意即終止可以書面的方式通知,而被通知方要求協商,通知方不得拒絕。惟通知方倘決意終止協議,即便協商未獲共識,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180天,協議即失效。故未來倘中國大陸未善意履行兩岸經濟協議,經政府評估後覺得有必要,即可以主動終止,不須對方同意,此與國際上相關協議「終止條款」規定之精神一致。然該文卻以因須先行協商而不能任意終止,指稱終止條款出現變數,實不瞭解國際經貿規範,旨在意圖誤導讀者,有失新聞專業。執政黨政府 ECFA隨時都可以廢 諸綠委是重聽沒聽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