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公款…高虹安出庭不認罪 檢形容貪汙案:助理費不是助理的

熱炒三杯 wrote:
兩兆風電、8000億前瞻計畫、200億數位發展部、400億道安改善、前鎮漁港要3000萬給81億、賴勁麟18家綠能、.......................................,這些大條的不抓,呵呵。


所以在野立委都是白領薪的?各委員會也都有在野立委,他們沒在監督、把關?
有證據就辦呀
只要是助理的薪資、加班費,就一定是助理的;不過高提到的一點可能會有爭議,數位表格容易被修改,能不能當證據?
Kake
助理薪水都是直接進戶頭的....助理都認罪了,管你一塊還是一萬,也就是助理的錢"確定"進到了公積金,然後高虹安用了公積金....
好市多摩君
公積金老闆有在使用, 其他同仁還會敢用嗎?
nice999999 wrote:
2023-10-11...(恕刪)

感覺鴻海的律師也是很厲害的
尼魯尼魯 wrote:
所以在野立委都是白領...(恕刪)


誰要辦?
檢?調?警?
這些人的老闆是.......?
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

二戰前的德國在黨完全取得政權前 也是透過各種手段迫害其他政黨來消滅反對他的聲音

傻傻的人以為他支持的是自由民主
事實上支持的是滿口美麗謊言的騙子

都要被人賣了還在替人數錢 真是可悲阿
浪人情哥 wrote:
助理費除非是薪水,保險支出不能挪
不然其餘的助理費本來就不是一定要給助理

如果助理費不全部都是薪水,那為什麼還要全部都進到助理的帳戶?
如果部分助理費不是薪水,那請拿出助理的聘僱合約,證明助理的薪水是多少。

浪人情哥 wrote:
老闆有權自己運用,只要支出的名目是用在助理身上即可!

洗頭髮,買個人衛生用品是用在助理身上嗎?
nice999999 wrote:
2023-10-11...(恕刪)


真希望KMT&KP不要下船,繼續挺下去啊!
板凳放好,啤酒、瓜子準備好,看戲囉。
nice999999 wrote:
2023-10-11...(恕刪)

助理費問題藍綠多有,難以界定,現在變成了政治鬥爭工具,檢調在不自律,台灣民主也要完蛋了..
Kake
活在平行的時空? 因為助理費被抓被判刑的民代,藍綠白都有.....
嘉義市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費在今(2023)年7月26日遭判刑10年6個月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14日偵查終結,以貪污罪起訴高虹安及其辦公室助理5人。綜觀政壇,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案層出不窮,不分黨派皆有先例,為何使用民代助理費會違法?法院歷來如何判決?《公視新聞網》一文解析。
地方議員是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聘請助理及請領補助費用,直轄市議員每人可聘用公費助理6至8位;其餘縣市議員每人則可聘用2至4位助理。議員每人每月補助費用為24萬元,助理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8萬元。

立法委員則依照《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每位委員得聘8至14位公費助理,但未明確規定公費助理的金額上限,僅以遵照勞基法為準,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

詐領助理費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去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先例中,可區分為「人頭型」與「差額型」兩種。

人頭型詐領
「人頭型」是以有無實際聘用作為推定標準,例如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便曾以此模式向議會申請助理費遭判刑。

潘懷宗自2008至2010年期間,與辦公室主任利用4名人頭,在10年內詐領助理費約333萬元,遭起訴後,由於潘懷宗與主任在調查時繳回犯罪所得,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其款項多用於選民服務,且承認犯行,態度良好,准許減刑,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差額型詐領
「差額型」則是以低薪高報的模式,要求助理自願捐出經費。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曾在獄中遙控女兒市議員鄭安秝,以借名申報、浮報薪酬模式詐領助理費。

陳粹鑾先因貪污罪服刑,仍遙控鄭安秝辦公室,要求助理帳本交由主任保管,每月發薪日由主任協助取出現金再扣除差額交給助理。統計2010年陳粹鑾兩任任期至鄭安秝2018就職後共詐領逾449萬元。陳粹鑾宣稱與助理協議高薪酬再將差額回捐遭推翻,法院因其作偽證判處徒刑10年5個月。

嘉義市議員戴寧則屬於人頭型與差額型的複合式詐領,自2012至2022年間,利用親友人頭掛名助理,並且以少報多的方式詐領逾518萬助理費。檢方起訴時指出,經查後不僅否認罪刑,又將助理聘用事宜推託是父親所為,態度惡劣且未見悔意,最終判處10年6個月有期徒刑。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為被檢方指控,將「問政相關業務經費」納入個人帳戶及用於辦公室開銷,並要求助理配合虛報薪資與加班費遭到起訴,屬於差額型詐領助理費。根據起訴書,檢方認定她「犯後態度不佳」,請求法院予以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詐領助理費判刑輕重不一
綜觀過去詐領助理費的判決先例,「承認犯罪」是法官判案關鍵因素。台北市前議員潘懷宗就因在調查過程中自白罪刑,繳回不法所得,獲法院減刑。澎湖縣前議員成萬貫詐領助理費,一審因拒不認罪重判12年;二審改口認罪,法院予以減刑至10年6個月。

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與嘉義市議員戴寧也同屬被法院認為「態度不佳、未見悔意」,遭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詐領金額雖僅逾5萬,卻在法庭上堅持否認犯罪,因此遭判3年10個月有期徒刑。

詐領助理費案例刑期比較
姓名 詐領類型 詐領金額 判刑結果 判決理由
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 人頭型 333萬5835元 2年刑期,緩刑5年 自白罪刑,繳回不法所得。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 人頭型 5萬1842元 3年10個月 堅持否認犯罪。
前澎湖縣議員成萬貫 人頭型 829萬4303元
一審:12年

二審:10年6個月

一審不認罪,二審改口認罪減刑。
前高雄市議員陳粹鑾 差額型 449萬1526元 10年5個月 多次辯解,不具悔意。
嘉義市議員戴寧 人頭型與差額型複合式 518萬7774元 10年6個月 否認犯罪,態度惡劣,未見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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