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1988 wrote:我法條都告訴你了不信...(恕刪) 法條是權力者解釋的,並非真正的司法正義。政府官員的言行都可接受百姓的公議,這就是自由民主的精神,跟風向有什麼關係?所以大大支持 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還是您是當權派的鷹犬?
我當然有可能講的不對,因為10年前,我們問了一輪的結果就是如此。也有可能是我們的法律知識不足、引用到錯的法條。閣下如果這麼明確的知道我的作法不對,想必你一定知道最正確的作法。為什麼不大聲跟大家說一下要怎麼辨理啊?Ok1988 wrote:我聽你在我人就在美國一堆人處理這樣的事你講得不對
redwarf wrote:我當然有可能講的不對...(恕刪) 美國寶寶回台入籍和申辦台灣護照流程(update 07/01/2020)請google 這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在對面請google 這篇
1947年在南京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很天然的事情吧?但,1949年,這位中華民國國民,在沒有宣布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狀況下,又擁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那,他還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他的子女,還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你翻中華民國憲法,應該是中華民國國民,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兩岸關係條例,又否定這件事。所以,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為兩國?在中華民國的憲法裡面,如果你把依憲法授權所制定的法律,也認為是憲法精神的一部份的話,那,中華民國憲法的認定上,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應該是兩國。當然啦!要承認這樣事,是有情感上的問題,所以,也要再討論。法律上,目前中華民國的相關法規規範中,兩岸應該是屬於兩個政治實體。啥叫做政治實體?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少數特例,比方蘇格蘭,跟英格蘭是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但同屬於一個國家。蘇格蘭有自己的議會,有自己的足球球區(這個很重要),這是兩個不同的國家,還是同一個國家?這很難認定,但,目前它們拿的是同一本護照,用同樣的英鎊,退出歐盟時,是一起退出的,英國的警察總部在倫敦,叫做蘇格蘭場。或者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地區也一樣。但兩岸之間,拿兩本不同的護照,用不同名義加入WTO,各自有自己的邦交國。兩岸之間要很明確的成為兩國論,就是要看看有沒有哪個國家,對台灣跟中國,進行雙重承認。一旦有,就是認定兩邊屬於兩個不同的國家。目前,沒有!
Ok1988 wrote:不用法條要用甚麼哪個...(恕刪) 在馬英九時代,老百姓攻佔,破壞立法院都可以無罪了,法條還需要尊重?身為執政者本來就應該承擔比百姓更高的道德標準,不是對自己不利就提法律法條,台灣的法律不外乎情理法。我說過了,你提的法條都對,但是民進黨只要一天不廢考監,那麼依據法條,檢察院就要提對雙陳的糾舉案,不是嗎?最後還是再問大大 您支持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