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0 條1.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彭P在12/7政經關不了節目說蕭是最近才回國的,沒有在國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因此沒有資格登記為副總統候選人。
彭文正這個騙子又在斷章取義條文規定要侯選人要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在第 4 條內的定義是說:「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而蕭美琴的遷入登記遠早於派駐美國之前彭文正拿法條片段內容來歪曲解釋,根本就是在唬弄這些蠢蛋藍粉
PassiveIncome wrote:如果住大使館不算那當駐外大使不就等於剝奪參政權嗎?記得駐外使館不都算是國土一部分嗎! 嗯,外使館算是國土一部份但....美國哪時和中華民國建交了?雙方有設外使館嗎?沒建交,沒外使館這樣算國土的一部份嗎?
chinnaut wrote:拖拖拉拉 !!拿不出...(恕刪) 中央選舉委員會查侯選人的國籍戶籍很簡單。1出生證明(可能已遺失)2戶籍謄本記事(會用出生證明登記戶籍)3有雙國籍,放棄外國籍證明書(放棄國籍證明書是要給政府部門嗎?會留著放棄國籍證明書?)。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跟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差別只在於有沒有自由地區的戶籍跟何時有自由地區的戶籍。為何要說自由地區,自由地區指台澎金馬並不是只有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