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2月15日以後增建的部分
除非有使用執照及建物權狀
不然全都是妥妥實實的違建

有嗎?拿出來啊!!

ebola01 wrote:
小編指出,「礦村的既存房舍早於建築管制條例的出現,是礦工們入坑採礦一塊一塊堆疊出來的家屋,九份還不是公司提供的宿舍。然後在礦業停產之後,地目沒有變更,上方的既存房舍在當代的法律之下,找不到容納的地方,居然產生『既有違建』這種不公平的字眼。 像礦工在礦業停產之後,時代變化之下,找不到在時代中立足的地方一樣。 加上沒有積極的處理土地問題,不只有名目的影響,包括修繕的能力也受限,礦工們沒有辦法貸款,只能自己存下一塊一塊錢,不夠再去標會,才能夠修繕在風雨中岌岌可危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