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kikyo wrote:先搞清楚合約規範,這樣做符合嗎?促參法又不是空白授權。B公司沒政府授權最好是可以在公有地上蓋建築 假設前提是A公司違法、違約。政府以為是A公司出錢蓋的,會幫忙申請建照,也不會阻止建物興建、營運。
yurue wrote:如果A公司不依促參法...(恕刪) 法令有互斥情事者。依照優先順序較高的來判斷。一般而言,政府與A公司的BOT合約在前且優先順序高。A與B公司之間的法人民間合約在後。正如同在房屋貸款,或者投資貸款設定抵押後,一旦貸款者破產,銀行有優先取得產權及殘存價值,不會受後續債權人請求支付的影響。換言之,A公司對於B公司的權利義務屬於AB之間的商業行為。與BOT無關。如果A對B做出不符法令的欺騙投資,是要由B對A提出訴訟。
大日敗訴,增建費用NET要自己吞還是跟大日要?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宣判 大日向市府要求給付5000萬敗訴略...法官認為,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大日與主富公司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為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大日提出的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中的拆除執照、建築執照,只能證明主富公司確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法官依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畫書,認為大日於105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提出規畫增建2樓至4樓商場的計畫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爭增建物。法官說,後來增建物完成後闢為商場,由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105年委託營運契約之範圍,而仍交由大日營運,後續約時,亦列入110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以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