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工資就議定的如果法制化法制化的部份就議定的再規定對嗎那就法論法能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kantinger wrote:假設議定的工資就基本...(恕刪) 就看條文如何規定........但提案者有表示,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換言之,如以基本工資作為約定工資,試用期間就不得再減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