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覺得警察的問題比較大

100868 wrote:
我就覺得是駕駛的問題...(恕刪)
當然最大問題是事主,而警察不就是因應事主而存在的嗎…
BCCLAI wrote:
警察不是有協助請拖車...(恕刪)
所以要是重大車禍是要先拖吊先呢
不想要拖車然後放著不走?
直接開單妨礙交通
超過時間直接以公共危險罪處理

公共危險罪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我有遇過

國道警察都有配合的拖吊業者 短短的拖吊距離都是3000起跳

我說我們保險可以處理 但是要等一下

警察會恐嚇 不用他們的拖吊車就要開單

他們的拖吊車就跟在警車後面
and50cc
能送油卻要執意拖吊,畢竟送油只有600,拖吊可以手3000,差很大。
HS88 wrote:
如果交通警察 只是 ...(恕刪)
就沒人能解釋警察不是人民的狗,這句話啥意思哈
延伸,
重點狗到底什麼意思呢
toxin0702
延伸, 你去罵了以後,如果被警察起訴法官會跟你說有沒有錯了
記得要加油
就不會發生了
u9431030 wrote:
我覺得樓主你問題比較...(恕刪)
如果有個白癡走上高速公路岌岌可危,那警察的流程是什麼呢…
toxin0702
你認為警察沒有"馬上"強制上銬就是錯囉?要銬也要先確認他是白癡吧?還是警察認為你是就可以把你銬走?
延伸,
該強制不強制也是警察問題吧
你的問題最大!!!!

沉風
本日最中肯
看看規定,此案違反第四、五項之事證明確,

開罰單是剛好而已,且也應該即時強制拖吊,

至於請緒發言也沒有針對違規者及有污辱行為,

我認為應該嚴格執法維護安全,影片裡耗那麼久已經過於寬容了。


=====================================================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5 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散落物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主動協助處理者,亦同。
simonc220 wrote:
你的問題最大!!!!...(恕刪)
你不覺得狗的問題才最大呢,到底狗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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