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責任制的公司, 不扣薪 也 不扣假.
颱風假當然是不給薪才符合公平正義。

不然,你講個老闆必須給薪的理由。
(責任制的薪水不在討論範圍)
勞基法規定,公司可以不給薪。
但是勞工出勤,需給予加班費。
但這個加班費,並非常態的1.33×2+1.66×6+2.66×2,
而是勞資協議,通常已寫在合同中,
所以並不需要額外溝通。
通常公司會優先扣除特休,
所以不會影響整個月的薪水。
如果特休的用法或結算不同,
勞工可以跟公司協商如何扣假。
我現在的公司和上上一個公司都是有給薪且不扣假,
而上一家公司則不給薪。
老婆公司也扣薪,所以不扣薪的應是大多數吧。
資深邊緣人 wrote:
法規中的扣薪是
月薪30000
颱風天未出勤不給當天的日薪1000
又額外再扣1000
當月薪資變28000

我是沒研究,之前有看過一個律師寫的觀點,
說勞基法的勞動契約是"月薪",所以嚴格說起來非勞工因素就是要給足月薪。
因此,不給薪就等於是扣薪(以月為計),且算"不符合"勞基法了。
但那些扣薪的公司也有所依據,但不是勞基法,是有什麼單位做了什麼解釋,
說只建議給薪但不強制(我只憑記憶約略,詳情給Google)。
所以不給薪的做法就也有靠山。
而扣薪和不給薪並不相同,確實是官方的說法,所以你講的也沒錯。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