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公司可以不給薪。但是勞工出勤,需給予加班費。但這個加班費,並非常態的1.33×2+1.66×6+2.66×2,而是勞資協議,通常已寫在合同中,所以並不需要額外溝通。通常公司會優先扣除特休,所以不會影響整個月的薪水。如果特休的用法或結算不同,勞工可以跟公司協商如何扣假。
資深邊緣人 wrote:法規中的扣薪是月薪30000颱風天未出勤不給當天的日薪1000又額外再扣1000當月薪資變28000 我是沒研究,之前有看過一個律師寫的觀點,說勞基法的勞動契約是"月薪",所以嚴格說起來非勞工因素就是要給足月薪。因此,不給薪就等於是扣薪(以月為計),且算"不符合"勞基法了。但那些扣薪的公司也有所依據,但不是勞基法,是有什麼單位做了什麼解釋,說只建議給薪但不強制(我只憑記憶約略,詳情給Google)。所以不給薪的做法就也有靠山。而扣薪和不給薪並不相同,確實是官方的說法,所以你講的也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