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打贏官司,這段被免職的期間,薪水要補回去嗎?之前有聽聞民間的勞資解雇糾紛,後來勞方打贏,資方需補回非法解雇期間的薪水,然後還要讓他回來上班。不曉得公務體系是不是這樣?這樣這段期間不用工作,飛去陪小孩念書,爽領乾薪!!??這不會是真的吧?
之前部長就有說沒記大過權力,所以會記事實上是迎合民意,這裏論述只是讓大家知道民意只是屁,所以是要修改公務員獎懲法條嗎,不然這一群人,跟目前執政黨一般都再喊假的,要修法嗎?不修法發這篇一點意義也沒有,大家都在玩假球,看那一黨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