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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歐美那樣
犯一百個罪,就審一百個罪,然後判一百個罪
如果一百個罪的刑期相加要關一千年,那就關一千年,或直到死為止才解除關押
服刑期間要是遇到特赦,那就按照特赦的赦免年數去扣減
但只能減免年數,只要犯罪確定就不能減免全部刑期
不管赦免幾次,也一定要服完最基本刑期才能離開監獄
比如美國殺人犯常見判刑25~50年,意思就是得服完25年刑期,第26年才能開始假釋程序
若假釋申請一直沒通過,那就得把50年刑期都服完才能離開監獄
能確實做到這兩點,相信社會、以及被害者家屬就不會有任何怨言
但現在不是阿
現在在台灣無論犯下多重的罪,最多合併刑期25年而已
若是超過合併25年刑期無法解決的,頂多無期而已
就算判死刑,民進黨法務部長不簽字,那也只是等於無期
而無期一碰到赦免馬上便有期,刑期直接降到20年以下,並常見以25年為基礎減半
然後因為台灣監獄長年爆滿,假釋很簡單,獄方甚至會主動幫囚犯辦理
所以就算是殺人後判無期,一碰到赦免+假釋,7年就能出來了
被害者家屬根本討不到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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