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議員詐領公款竟獲緩刑⁉️司法雙標護航綠營再現❓

這個後台才硬吧.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188918

前立委李慶安被控雙重國籍詐領一億多元薪資,一審遭法院依詐欺罪判刑2年,不過李慶安上訴二審,最後判決出現大逆轉,高院認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李慶安有犯罪,因此改判她無罪定讞。 流淚喊冤,要司法還她公道,2009年前立委李慶安爆出雙重國籍案,被指控擔任一屆台北市議員和三屆立委期間,故意隱瞞有美國國籍身份,詐領一億多元薪資,一審遭判院依詐欺罪判刑二年,不過官司進入二審,結果出現大逆轉,改判無罪定讞。 有罪改判無罪的原因,高院認為市議會和立法院在李慶安擔任公職時,沒有主動查證她是否有雙重國籍問題,加上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李慶安有不法取財的意圖,因此推翻一審原判決,李慶安以聲明稿,感謝法官還他清白,也痛批一審背離法理的嚴重誤判,讓他背負詐欺罪名,在父親在世時,無法洗清冤屈。不過李慶安遭市議會追討薪資案件,則仍在最高行法院審理中。


李慶安「無罪」巧門大解析
從「詐欺罪」被判2年,到獲判無罪,李慶安為全民上了一堂1億多元的昂貴法律課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109010036/

從學理上來說,「犯罪事實」與法律上的「犯罪構成要件」相比對,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在外觀上就構成犯罪了。

當李慶安的犯罪事實經過比對,可能符合「貪汙罪」,也可能符合「詐欺罪」,兩罪構成要件相同,差別只在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這時法官或檢察官就得要比較一下,李慶安的犯罪事實到底是成立「貪汙罪」的可能性高?還是成立「詐欺罪」的可能性高?



巧用一事不再理 避開再審


就本案情形,法官採信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審判長曾就李慶安是否涉貪汙罪嫌,諭知由檢方、律師雙方辯論,朝「貪汙罪」方向審理李慶安,乍看之下似乎合情合理,但這推論只有在「有罪」判決時才能成立;如果是無罪判決,那成立「貪汙罪」的可能性是「零」,「詐欺罪」成立的可能性相對較高。

法官基於同一基本社會事實,固然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就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為審判。可是在二審時,公訴檢察官並未要求變更起訴法條,法官卻判決李慶安無罪,並認為得上訴第三審。在「詐欺罪」二審定讞不得上訴的遊戲規則下,高院顯然期待本案朝「貪汙罪」方向再審理,但「貪汙罪」成罪比「詐欺罪」難。

這其中的奧妙,就在於公訴檢察官並未要求變更起訴法條,且未依職權擴張起訴事實,仍堅持以「詐欺罪」起訴李慶安,二審法院在判決李慶安無罪後,造成檢察官不能就「詐欺罪」上訴。因為李慶安的犯罪事實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法院就同一個犯罪事實不能再重複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則就讓她躲過較易成罪的「詐欺罪」刑責。

審判長李英勇法官聲稱全案能否上訴,不應拘泥於起訴法條,並稱將於判決書上加註「檢察官得上訴」等文字。但檢察官能否提出第三審上訴,取決於最高法院見解,並非高等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上加註,就可左右最高法院的看法。

李慶安隱瞞雙重國籍,領走納稅人一億多元,卻被判「無罪」,舉國譁然。而且她的父親李煥,擔任過教育部長、行政院長,是國民黨黨國大老;大哥李慶中曾任環保署副署長,被爆料參加甲等特考舞弊,最後自己請辭;二哥李慶華是現任國民黨立委,之前是親民黨立委;姊姊李慶珠曾任僑委會處長,也被爆參加甲等特考論文抄襲,遭考試院撤銷甲考資格而請辭。



李慶安雙重國籍是事實,她支領市議會、立法院公費也是事實,但這樣的事實卻無罪?相信你我心中自有一把尺。



誠如一位資深法官對媒體所說:「無罪不代表無辜,這份判決不代表她是清白的。」但就在檢察官及法官微妙攻防下,李慶安在司法天平前「無罪」了!若再濫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司法恐怕不只是恐龍法官的問題,而是創造新世紀侏羅紀公園了。
拿高虹安的那一案來比

真的都是讓人驚掉下巴的案例

公衛文那個單位只有百欸…連放到銀行都沒利息可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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