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的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允許使用「科學儀器」逕行舉發,但該條文當初立法時,主要是針對超速、闖紅燈等「車體外部行為」。AI系統直接將鏡頭穿透車窗、拍攝清晰的「車內私密空間」與個人動態,這種高度監控已超越當初立法者的認知,缺乏更明確、更高階的法律具體授權。又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人民有權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而AI系統採取「全時段、無差別」的掃描,無論民眾是否違規,車內隱私(例如吃零食、與副駕互動、穿著等)在第一時間都會被鏡頭擷取。這種蒐證方式經過人民同意了嗎?是不是過度擴張了國家對人民的監控範圍。我不違規,不代表我同意你把攝影鏡頭伸進我車內、屬於我的私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