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8/9668108?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