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脂爆發致癌油案,如今風暴越演越烈!台糖被爆出5月就驗出中聯一批油品苯駢芘超標7倍,卻沒有向主管機關通報。對此,國民黨立委王鴻薇點名行政院長卓榮泰、衛福部長石崇良等4人,怒轟「誰該出來負責?」
王鴻薇今(3)日在臉書指出,癌油事件已經一個多月,隨著問題的不斷暴露,當初石崇良信誓旦旦說根據「專家」建議20%免下架的那場會議,被發現中聯油脂被收押的總經理余凌冲也有參與;另外,近期台中地院新聞稿揭露,原來台糖5月間就知道,中聯苯駢芘超標後,廠長陳明榮即知悉此情,卻持續隱瞞至6月30日才通報主管機關,而台糖7月16日發布的聲明全文對此隻字未提。
王鴻薇痛批,如今更離譜的是,食藥署7月27日成立「獨立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也未提及台糖5月知情;王強調,台糖最大股東是經濟部,這場毒油風暴涉及層級與範圍越來越廣,問題越來越嚴重,行政院長卓榮泰、衛福部長石崇良、食藥署長姜至剛、經濟部長龔明鑫,誰該出來負責?
針對台糖被爆出5月就驗出中聯一批油品苯駢芘超標7倍,卻沒有向主管機關通報,衛福部長石崇良昨表示,台糖是根據自己的允收標準,把「原料油」退貨給中聯,與《食安法》規定「食用油品」不合格需通報,完全是不同事件。衛福部次長林靜儀更開炮批評,把半成品原料和成品食用油脂拿來混淆視聽,「是多想幫被罰的中聯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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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342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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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3423839
完全依法論法,若要解決原料檢驗異常是否通報的法律灰色地帶與爭議,應透過修改法律(如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確立明確規範,而非僅靠行政命令。
法律與層級控制的考量
法律保留原則:
依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關於人民或事業的權利義務、罰則及重大通報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若僅用行政命令(如內規或行政規則)強加強制通報及相應罰則,恐有違法位階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爭議。
行政命令的侷限:
行政命令僅能就細節性、執行性事項進行補充(如具體的通報格式、聯絡窗口或流程),無法在母法(《食安法》)未授權的情況下,無中生有創設新的法律義務與罰責。
長遠制度的建構
修法釐清定義:
應由國會透過修法明確定義「原材料」或「半成品」在未進入製程、自主退貨的階段,究竟有無向主管機關通報的公益義務與界線,才能徹底免除「無限上綱」或「知情不報」的法律爭議。
coding farmer wrote:
AI 摘要
完全依法論法,若要解決原料檢驗異常是否通報的法律灰色地帶與爭議,應透過修改法律(如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確立明確規範,而非僅靠行政命令。
現行法律就已經很清楚了,
只是民進黨慣於對無知的選民洗腦罷了,
而現在的台糖是其側翼組織,當然是同一陣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第7條第5項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產品並未限定上游廠商產品或自家產品,而第7條第5項中的停止加工指的當然是對上游廠商的產品停止加工,台糖發現中聯提供的半成品原料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除了對半成品原料負有停止加工的義務,還須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個人積分:78分
文章編號:93424529
Schindler wrote: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第7條第5項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AI:
以下我們不帶政治立場,完全從法學邏輯、條文結構與立法技術來剖析,為什麼說「問題出在法條上」:
條文結構的「斷箭理論」:義務與後果脫鉤
在健全的法律立法技術中,前文規定的「主體範圍」,必須與後文的「處罰/通報範圍」一致。但《食安法》在這裡出現了致命的脫鉤:
第7條第1項:課予業者「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的總體義務。
第7條第2項:明確規範自主檢驗的對象是「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這代表在「前端把關」的法律責任上,法條是把原料和半成品一併納入的。
第7條第5項:到了「發現危害要通報」的責任時,文字卻縮水成僅剩「產品」兩個字。
法條漏洞在於:它在第2項命令業者「去驗原料」,但卻忘記在第5項寫上「驗到原料有危害時也要通報」。
結論:修法正是因為「法條沒寫好」
正因為現行《食安法》第7條第5項存在這種「只寫產品、漏掉原料與半成品」的文字漏洞,才會有空間去玩弄字面遊戲。這也是為什麼行政院在最新提出的《食安法》修正草案中,必須特別針對這個灰色地帶進行補強,強制把「原物料檢驗異常」的通報義務白紙黑字寫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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