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eriestw wrote:
那就帶出一連串的問題...(恕刪)
法律的規範建立在實然面和應然面,法律終歸都是面對社會"當時"的現實問題,訂出相對應的規範,而規範有其嚴厲性,會對例外盡量限縮,以通常的狀況為主
所以法律實然面當然會考量優生學,禁婚親成為了應然面的規範後,就連沒有血緣關係的擬制血親(收養關係)都在禁止之列
類似的實然面影響還有子女婚生推定,建立在沒有DNA鑑定的年代,應然面就是第三人即使拿著DNA報告說我是孩子的真實父親,還是無法提起否認他人親子關係的訴訟
不過實然會影響應然,DNA鑑定成為主流之後,現在也有婚姻外第三人可以提起訴訟確認親子關係的例外呼聲,擬制血親也有例外規定,表兄妹可以結婚
應然也必定影響實然,這就回答了同志納入婚姻是否婚外情性氾濫會降低可能性的問題,除非你認為婚姻不具規範的效力(這也是我反對伴侶制度部分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