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法拍凶宅銀行拒貸款 單親媽儲蓄泡湯此事件中!一開始大多數人認定大眾銀不對, 站在棄標者那邊.現事實已分析出來了!不管如何該棄標者都會因為己身還款能力不足無法向舉債且無足夠的自有資金而棄標.這樣到底誰是誰非應該夠清楚了吧?在討論中既然有不妥, 那就修改校正.發現自己判斷錯誤, 那就認錯改正.有何不可?這不是討論中較允妥的態度嗎?
fisheriestw wrote:基於何法理, 告訴權會因此而消失?且大眾銀並非得標者的賣方, 是基於啥提出告訴呢? 就明顯是新聞稿的漂亮話, 真的有簽約也不見得是這樣簽, 而且這也是小弟猜的, 您就不用太在意了!
wuchehong wrote:不簽約那來的權利讓與, 至於真的怎麼簽外人不會知道(應該不會真的簽這種莫名其妙的權利讓與吧?), 所以小弟說是猜的....(恕刪) "權利讓與"讓我想到了factoring這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