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博崴山難一案,判決書內容真相


cyhuang886 wrote:
如果法官認定的是制...(恕刪)


他只是地方法院的小法官。搞不到中央層級。
所以這才會被人家諷刺是一個腦補的鄉民法官的正義。
自詡為了批判制度,但只能狗吠火車,打小孩出氣!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2015年5月,一名66歲林姓登山客攀登干卓萬山時失蹤,經仁愛消防隊及救難人員動員三梯次搜尋,終於在失蹤第10日(5月29日)找到林姓登山客遺體。南投消防局二大隊長吳嘉宏表示,受國賠官司案影響,這次的搜救動員,首次沒有民間救難團體願意過來支援。

2015年6月 南投縣長林明溱在尚未收到判決書前即公開表示,判決對警義消同仁不公,將再上訴入並宣示將創全國之先,研擬《南投縣登山自治條例》,限制獨自登山行為,並對違規者予以重罰,最重可處25萬元罰鍰,但罰鍰數字還有待各單位研擬,林明溱表示:「嚴重違規者請派出所拘留幾天,這樣才會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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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報導來看影響:
1.這件事造成的影響是以後登山客不做好準備的話,
雖然山難搜救不會要你付出金錢,
卻可能要你付出生命。

2.以後不准單獨登山,
登山客也會擔心山難沒人想要救人,
登山的人會大減,
可以確實降低山難的發生率。
nichic wrote:
這條就是說,南投縣消防局的指揮官,應該要指揮所有的支援單位阿.........(恕刪)


你的解釋很怪,法官用這條說指揮有問題也是很怪
這個條文是說消防隊要設定指揮官,其它救災機關要"配合"消防隊。
下半段是說當地協助救災機關要先自行指揮救災,等消防隊來接手。

這條條文沒有說指揮官要怎麼指揮,也有人提出這條法律位階的問題,有那個法源規定協同救災機關要聽從消防隊指揮?
這麼久以來有看過來救災的國軍是受消防隊指揮的嗎?要怎麼飛、何時飛還是國軍自己安排。消防隊只能申請國軍支援請他們到什麼地方進行搜救支援(找尋、運補)。

民間搜救就願意聽消防隊指揮嗎?
看看那個媽咪,什麼都她說了算,告消防隊不指揮要國賠,然後又到別的事故現場幫忙吵搜救隊自行行動。

chihung1105 wrote:
然後又到別的事故現場幫忙吵搜救隊自行行動。...(恕刪)


這又是怎麼回事?!
bear242 wrote:
2015年5月,一...(恕刪)


個人覺得這種狀況未必不是件好事, 未來登山者就會知道登山遇難再也不會有大隊人馬來直找你,
自己出門前要更加謹慎小心, 能不能單獨登山我想腳長再自己身上, 他就是要自己去誰也攔不住的,

再說到民間搜救隊, 個人認為烏合之眾必定不少,,,,

dj720c wrote:
這有很難懂嗎?
黃國書是追蹤到張博威的足跡才切下去那個溪谷找到人
如果搜救隊員先已經找過 張博威才切下去到那個溪谷
那不就代表張博威跟救難人員錯身而過?
一堆人在山上找他 不但沒遇到 還讓張博威絕望到要切下溪谷求生?
這是什麼劇情啊?


這說法要成立前要先滿足二假定


1.假定,路只有一條

2.假定,之前的搜救隊員24小時都要在那裡

另外

還有一點是,張or張的外帳要24小時都在定點上(被發現的點上)



扯!!!!!!!
平安、健康最重要
豆子小珍珠 wrote:
這又是怎麼回事?!...(恕刪)


如果中心思想是認為制度有問題,所以以國賠來逼制度之改變,初聽感配不絕,但後續行事卻讓人不敢置信。
山難事件後,告了消防隊沒有指揮,監察院也糾正消防署,以至消防暑署的改善就是要指揮相關救災機構(個人是不知有沒有法源讓消防隊指揮民間搜救隊、國軍)。
但是當消防隊在指揮時,這位媽咪卻又跳出來要求讓搜救隊獨立行動,而這件山難者可以被找到還是隊員擲筊決定路線,以及休息時聞到味道,這種運氣中的運氣還拿來抨擊消防隊找很久找不到。
認為消防隊應負起指揮責任,當覺得指揮有問題時應該協助消防隊跟搜救隊在指揮的磨合上順利進行,而不是跳出來破壞團隊的運作,之後還大吹大雷自己的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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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崴爬山經冊

節錄文章
緊隨著國書到了消防前進指揮所,當國書與飛鷹理事長陳明華先生、莊先生及阿龍先生討論及研判案情時, 現場消防指揮擠了進來,大聲吆喝著:「沒有允許是不准進場搜的。」我接著說:「你們消防可有這10天的GPS搜索航跡圖嗎?」他接著回答說:「當然有!」(現場其他消防有些錯愕,但還是配合著身手撈公事包,但是卻拿不出搜索航跡圖的紀錄),他接著又說:「必須跟著我們消防走才能搜索。」我接著應答:「拿不出GPS航跡圖請閃一邊,消防員有能力跟著他們跑,跟著他們搜嗎?」接著消防組長找博崴媽媽談談話,我堅持讓私搜能獨立行動的立場。

第二天3月22日約8:00點,飛鷹分兩組由黃國書及劉明顏帶隊每組6人(飛鷹4人特搜2人)展開搜救,劉明顏往乾沽的方向行進,接著,劉明顏以擲筊決定往一堆石頭的岔路上坡走,在休息時聞到一股味道,劉明顏點香菸測風向,判斷味道的來源方向,...(略)接著看到了黃女士(略)...。
(略)
但是冷靜的思考後,博崴媽媽覺得,這個案件雖成功尋獲,但未能生還,爭功爭名已豪無意義,但整個過程卻值得成為省思之案例,從一開始消防緊抓住所有人必須聽其指揮的態度,然而發動官民千人十餘天搜尋不得。後來經博崴媽媽介入,與消防大隊長協調,獲得大隊長支持,放手讓飛鷹、黃國書等民間團體去執行搜救,消防反過來作配合角色及補給支援,結果隔天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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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消防署請參考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3782

chihung1105 wrote:
如果中心思想是認為...(恕刪)


如果沒記錯
之前就有網友提及張的家長在搜救時非常...總之是非常令搜救人員氣結的
本案判決書貳、八、(四)、6.略以:
「綜上,南投縣消防局接獲張博崴迷途事故報案後,未於最短時間內迅速蒐集研判足供縮小搜救範圍之相關情資,自有違背其應受期待之注意義務,其組織運作之結果,導致投入之搜救人力未能針對重點區域加強搜索,虛耗人力,錯失時機,終致張博崴未能獲得及時救援而失溫休克死亡,應認已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從這段,覺得是在噴文章寫作文,用了很多不精確的概念名詞,最短時間,是多少時間,法律的規定是多少?縮小搜救範圍,又是要縮到多小?規定在哪?違背受期待之義務?是什麼鬼啊規定在哪?...等等,很多文字都是個人觀感的抒發,並沒有很精確的法律定義

搜救,是幫忙,不是義務,國賠案如果最終確定要賠,那以後搜救人員的心理負擔會更大,國賠案前,失聯家屬與搜救單位是站在同一線,國賠案後,則是對立狀態、互不信任狀態,這種人情冷莫的情形是大家所樂見?

另外,制度面的缺失,應該由制度面去改進(修法、立法),怎麼會是由法律面的判決要搜救單位承擔制度面的缺失?怪哉
救難成功與否本來就有運氣存在,
至於那些兩天就找到人的山青們,以後有山難就去找他們啊!我看他們是不是每次都是兩天內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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