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不合法,大法官判定違憲。

>>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

748 又再亂寫了。全部釋文 根本笑話一篇

婚姻就是保障生出來小孩有撫養的責任, 不寫男女 要寫甚麼?

限制同性? 同性能生嗎? (大法官 要超越一般人的常識????)

同性可以生育, 再來說 民法限制男女不恰當。 大法官 國中生物有讀過嗎?




如果連大法官都這種程度, 那就更別論一般讀法律的。

就是乙個政治上的釋文而已, 只是連自己的專業都踐踏, 悲哀啊。


心情藍藍的 wrote:
可是她不想變性,可是她就是愛女人,就是不愛男的


變性與同性戀根本是兩回事吧!!

會變性是因為自我性別認同,對象是自身

同性戀是喜歡的對象為同性,對象是他人


過客4112 wrote:
變性與同性戀根本是...(恕刪)


是啊,同性戀和變性是兩回事

可是偏偏有很多人會說叫同性戀去變性

3dFPSone wrote:
>>以限制同性結婚...(恕刪)


那根本不打算生小孩的男女,你認為他們不該結婚?
還是你認為他們是一男一女,雖然不想生小孩但結婚是允許的?


心情藍藍的 wrote:

而打扮帥氣就是學男性嗎?這性別的觀點放得太窄了,誰說女的不能穿襯杉牛仔褲西裝,誰說男的不能穿裙裝?

還需要想什麼?因為...(恕刪)


當然,但正常人,例如蘇格蘭人,不會因為穿裙子就說愛男人,女牛仔也喜歡男牛仔,我們從來沒這問題。

是您開始牽連作為理由,只不過又再轉移焦點。

簡單說,您的邏輯與論述證明,您完全不懂同志與平權,只是有樣學樣,自以為潮。

加油!

Youshouldreborn wrote:
當然,但正常人,例...(恕刪)


我只是自以為潮? 哈哈哈

你認識的同志不會比我多…了解不會比我深

3dFPSone wrote:婚姻就是保障生出來小孩有撫養的責任, 不寫男女 要寫甚麼?
(恕刪)


你不是認為結婚要和生子劃上等號?
你不是認為婚姻是要保障生出來的小孩有扶養責任
這不是你自己的想法嗎?

那所以你認為不打算生小孩的一男一女不必要結婚? 還是他們可以結婚,不想生沒關係?只要他們是一男一女很神聖就行?
現在婚前決議好不生小孩的男女很多呢
心情藍藍的 wrote:
你不是認為結婚要和生子劃上等號?
你不是認為婚姻是要保障生出來的小孩有扶養責任
這不是你自己的想法嗎?
那所以你認為不打算生小孩的一男一女不必要結婚? 還是他們可以結婚,不想生沒關係?只要他們是一男一女很神聖就行?
現在婚前決議好不生小孩的男女很多呢


我是說 能不能生育, 這個沒辦法寫成條文。 沒辦法寫成條文的東西 就是沒有禁止。
所以 沒有法條 禁止不能生育的男女結婚。

這就跟 民法婚姻 沒有限制同性不能結婚 意思是一樣的。

邏輯不好的 去寫程式, 電腦會教你 甚麼是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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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748又亂寫了

>>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請問大法官, 沒有婚姻制度, 小孩生了 誰養? 大法官養嗎???? 不要在秀下限了。
(小孩生了會自動長大 不用養???)


婚姻-->小孩。
兩個都否定的話 是錯誤的。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162909&p=6
這是邏輯錯誤。 若P則Q. 非P 不等於非Q. (所有的邏輯 只需要會這一個就可.)
P有定義, 但是 非P 會變成沒有定義, 所以結果不能預期。


大法官的水準實在是異於常人。

3dFPSone wrote:>>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

748 又再亂寫了。全部釋文 根本笑話一篇

婚姻就是保障生出來小孩有撫養的責任, 不寫男女 要寫甚麼?

限制同性? 同性能生嗎? (大法官 要超越一般人的常識????)

同性可以生育, 再來說 民法限制男女不恰當。 大法官 國中生物有讀過嗎?


觀點與立場不一樣,看到的東西就不一樣
很明顯,用你自有觀點在看釋憲當然你覺得處處是笑話
大法官的學識不會比你少,書也不是白念的


心情藍藍的 wrote:

我只是自以為潮? 哈哈哈

你認識的同志不會比我多…了解不會比我深..(恕刪)


您們不是同志,是用同志的名義,假用名義的,您們不是第一也不會是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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