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
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
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個概念來看民法188的規定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
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謝謝L大的回覆討論
如果按消保法的立法要旨,從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開始論述
我個人理解為是跟銷售商品的本體或提供的服務本體做規範(跟商品品質或製程或使用安全有關)
而在本案中...事發地確實在咖啡店內
但咖啡店提供的商品是<咖啡>...店內的<咖啡成分與組成>依據店規應有一定的規範
如咖啡豆種類/份量/水/製成溫度/奶精/糖/製作沖泡時間長度.....等等才與商品跟提供的服務有關
而迷藥/安眠藥/或其他非店內規定或FDA法定之添加物即不可歸為店內<合法>規格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菜單上不會有也不可能有/菜單也是跟顧客的一種兩造合意的契約交易關係)
而雇主該注意與規範考核管理的...也是僅就<業務上>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做監督之責(如溫度太燙燙傷顧客/咖啡比例放太多造成咖啡因超過人體容許值的健康危害/員工衛生問題等...這就在雇主的責任之內)
如果發現咖啡被加入迷藥>>>那不是考核督導的問題了>>>那是雇主馬上要報案了!
第一釐清是誰下的藥?第二如果是員工就開除提告!....根本不是監督考核可以評量的的狀態!
民法的<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每個店員開始上班...公司一定有依照程序教育員工咖啡該怎麼沖泡與製作的SOP
這個店內製作咖啡的SOP就是雇主雇用店員執行職務的工作規範>>>這個SOP絕對不會有一項叫<加入迷藥>!!
<加入迷藥>絕對不是所謂執行雇主教育的店內本份內<職務>!
再來提到謝女消失30分鐘不在店內而雇主沒有督導考核等
一來謝女為該店店長,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裁量權>...或店長特別職權~基於雙方的信賴原則...正常下雇主不會太針對
因為雇主不在店內時>>>就是店長謝女最大全權掌店...如果一個店都可以託付給謝女...不是基於信任嗎?
<外出30分鐘>跟<可以託付一店>相比....不成比例原則!可以託付一店之成敗...但居然可以不信賴員工外出30分鐘??
二來...若換個公司型態,若員工如果本來就是一般的<業務職>...工作本來就是外勤, 試問雇主如何對外出的業務們督導在外的個人行為?
大家應該都不陌生, 車廠銷售一般很容易與客戶發生買車交易糾紛, 我們也常看到出事後...車廠有部分會說那是業務的個人行為, 跟公司無關!(如詐騙/保險/加裝其他產品造成故障原廠不保固等)...如果照上面的連帶責任的解讀...車廠能撇的乾淨嗎?...因為....公司教育業務的職務SOP沒有的/公司正式公告銷售品項或服務清單上沒有的, 就算是員工的私人行為, 不算執行職務之內因此車廠也不負責!...汽車版的案例很多...也是一堆車廠沒在怕的歡迎提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