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THE-ONE wrote:
要「引言」麻煩去找:toxin0702...(恕刪)

???
跟誰互動良好?
引你的言是「人身搜索」的部分啊!

我也重實務啊,不敢也覺得沒必要挑戰公權力,因為公權力的設定,不在你我,也不在擁有公權力的警察,是那些坐在辦公室幾個字幾句話就決定「權益(力)」的所謂決策者!

還是你的不敢,跟我的不一樣?
應該還是有那麼些相同之處,但我有更高的角度去看待,不會用自卑去形容配合叫奴性,也不會自大到去凌駕社會所需要的團體互相協助,甚至我會以「不重要的事」去看待!

啊不然這樣的爭議總時不時出現,也換黨執政過了,還是一樣?
形於無名 wrote:
人身搜索,就要非常非常明確的犯罪跡象顯露才會有了,一般盤查配合出示證件或報證號查詢,沒事就走人了!

新聞報導裡,記者去訪問律師所得到的說法,說員警以「我沒看過你」為理由要求盤查,根本胡扯,有看影片就會知道「我沒看過你」是一開始員警詢問婦人的話而已,後來要求看證件就有說了,是怕婦人可能是失蹤人口,看婦人的樣子有點年紀,可能有點像,甚至後來員警就只要婦人的姓名,應該是失蹤人口資料庫用姓名就可以比對...


誰告訴你可以用失蹤人口為理由強制盤查身分?

依照《警職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哪條是這樣規定?
那下次乾脆說我覺得你是失智人口協尋

此外
影片中大致是
警:你住這裡嗎?
回:有什麼問題嗎
警:沒有,這邊管區,沒看過你,跟你核對一下身分證字號......
警:跟你核對一下,怕你有沒有被報失蹤
......
警:這裡是公眾得出入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
......
警:你如果不報字號的話,我要帶妳回去查證

>看婦人的樣子有點年紀,可能有點像失蹤人口
你的意思是以後警察看到街上4、50歲以上都像失蹤人口
一定要全部一一盤查

我沒看過你和懷疑是失蹤人口都不符規定
要是警察說懷疑你非法外勞,我覺得還有商榷餘地
編個理由也不會

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也是搞笑
根本不理解警職法第6條的要點
該不會相關釋憲文都沒去研究
還是只想坦護下屬
你還是和台北松山分局長一樣下台
免得事情愈鬧愈大

一些警察和民眾法治教育不足
都需要去重修
不默而生 wrote:
誰告訴你可以用失蹤人(恕刪)

失智人口,在說誰?
我前面才問,如果不盤查,如何知道眼前的可疑人士是否為失蹤人口,沒人能回答,那你咧?你有何高見?

警察有隨身電腦,報個證號就可以比對出來,如果這樣也不行,好像警察多管閒事,那就明令以後關於失蹤人口,只受理協尋,不用勤務中協尋,行了吧?很明顯這種基於善意的協尋,只因未於法令中明示,員警卻因此動輒得咎,真的很莫名!

板橋有位女員警,她的事上過幾次媒體,幫助很多家庭找到失散的家人,如果知道原來民眾是這麼反感,不知道作何感想…
天天吃阿鈣 wrote:
上行下效鄭胖子底下的(恕刪)
這樣還在肖想總統
形於無名 wrote:
失智人口,在說誰?
我前面才問,如果不盤查,如何知道眼前的可疑人士是否為失蹤人口,沒人能回答,那你咧?你有何高見?


你難道不知道很多失智老人要協尋
很多失蹤兒童也要協尋
那位當事人總不會是失蹤兒童?
但當事人是不是失蹤人口都不能作為強制盤查的理由
這麼明顯的東西還需要寫幾遍

我前文有說
若警察說懷疑他是非法逃逸外勞我覺得就稍微站得住腳
連理由都不會編
只認為民眾不報字號就可以帶回派出所
還以為是幾十年前的土皇帝?

題外話
以前我朋友服義務役當憲兵有時還要去抓非法外勞(好像是和警察一起,不確定)
我問他:工地很多都曬很黑,怎麼有辦法快速分辨?
難道要工地全部停工,一個個排隊檢查?
他說,通常非法外勞遠遠看到他們就會開始跑,他們就跟著追就好
哈哈...又是失蹤人口,自己不會查嗎?
查 尋 失 蹤 人 口 、 身 分 不 明 者 資 料

而且失蹤人口是已經犯罪正要犯罪即將犯罪嗎?
這個討論板的人真蠢
唯一可以把強制帶回警局合理化的,就是她說出那個蠢字
警察自己也蠢,執勤執到上新聞了
形於無名 wrote:
我前面才問,如果不盤查,如何知道眼前的可疑人士是否為失蹤人口,沒人能回答,那你咧?你有何高見?


法規就是這樣訂定
警察應該依法行政
警察還是可以查是否為失蹤人口
但如果當事人不願意配合
不能因為這個理由強行要當事人配合調查
否則有違法盤查的疑慮

不過這個案件的當事者已經對警察提告
該警察到底是否違法盤查
自然會有後續司法調查
不默而生 wrote:
你難道不知道很多失智(恕刪)

???
你們的論點,都是警察先確定眼前的人是失蹤人口才可以盤查!

盤查,為什麼盤查?就是不知其人,才需要盤查來確認啊!

你們連盤查的意義都茫茫然了,講一堆?!

是失蹤,是逃逸,不管如何,都是要盤查才能確認,你們卻都以「事後」知道身份的事後諸葛在批判,對嗎?
你們知道婦人不是失蹤不是涉案不是逃逸外勞,是因為後來的報導,如果坐時空機回到當下,你們知道她是藝術家她是老師嗎?

我看了協尋作業要點,裡面只規定「尋獲」時,警察要有哪些文書上的撤銷程序,沒有規定要怎麼去找人耶,所以除了家屬自己找,民眾看到怪怪的人報警,警方就是…無作為?那報失蹤報心酸的?
拒絕盤查可以
但是在那裏跟警察爭辯
辱罵警察
就是刁民無誤
就拿此案例來說
好好地跟警察講道理
跟把警察當白痴在那裏囂張
正常警察可以分別兩者的差別
yishen13
看狀況啦, 但基本上被盤查的人都會不爽, 誰喜歡被當嫌疑犯問東問西? 態度差一點言語頂撞警察在所難免, 遇到不正常的警察就會見笑轉生氣, 濫權壓制人.
形於無名 wrote:
失智人口,在說誰?我(恕刪)


"板橋有位女員警,她的事上過幾次媒體,幫助很多家庭找到失散的家人,
如果知道原來民眾是這麼反感,不知道作何感想…".......

該女警都是用這種違法盤查的方式找到失蹤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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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為什麼盤查?就是不知其人,才需要盤查來確認啊!".....

你確定所有的警察都是用這個標準來發動身分查驗,
而不是依循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來發動身分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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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這個案子,
有民眾通報該女子是怪怪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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