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我就不是被利用的人..我很清楚自己在幹啥?!坦白講, 就我的立場, 王家才是被我利用的人!!!如果沒王家"這麼有辦法"鬧大新聞..我真不知道哪天都更到我老家時,我是不是要像大埔阿嬷一樣自殺明志..來保障我們祖先留下那小小一塊地皮!!! ( 雖然價值不高, 機會也不大, 但若不缺錢, 我不會賣!) 王家的案例是他自己搞死自己,你如果一開始就去開會積極表態,我支持你。
clark9527 wrote:整個討論區都在王家長...(恕刪) 要是我是其他36戶的,現在立刻就開始上演告北市,申請國賠的戲碼並聯合王家對抗建商讓這話題再延續一周,看看能不能撈一些慰問金或撫卹金賠償這2年等待期的精神損失
bar0402 wrote:我也不挺王家..因為...(恕刪) 大哥判下來到拆除中間也過了兩年惡法亦法如果對於法律內容有疑問,可以申請釋憲.兩年過去了,王家做了什麼????不就是等更大更好的牛肉送上門嗎???幾年前就知道拆定的東西,不作為不等於認同???北市府拆除是真的依法行政,雖然手段是粗暴了點~~要解套也很簡單阿,在建商買下804號前自己先買下來阿.不作為等的是啥?司馬昭之心~~~建商除了預售的部份比較有爭議,法律面是完全沒問題.
chanmingtao wrote:要是我是其他36戶的...(恕刪) 這36戶對王家應該超級不爽,那裏會跟王家聯合,告建商也不對吧?是王家在裝傻拖時間搞訴訟,好不容易王家敗訴,市府又一拖再拖,建商可巴不得立刻蓋呢。告市府拖延不依法行政還說得過去。
mo0928o1 wrote:依法行政我一直想知道...(恕刪) 經法院判決依都更法36條與36條補充條款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新聞都有撥,要看電視阿法律程序完備,建商提出申請,市府沒有拒絕的法源.
mo0928o1 wrote:依法行政我一直想知道"都更法"中哪一條說明可以強制拆除王家的解釋這點一直到現在沒人可以說明講到現在你還吵"依法行政" 你這麼行,那你來說明都更都通過了不拆釘子戶是依哪條呀!就算依法你也會說是法官隨便判,跟你談法有何用?mo0928o1 wrote:不是法院判決~~法院也可以隨便判~公務員瀆職也不無可能 你爽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