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動工了!!那些人在擋下去有意義??


ens93 wrote:
沒都更條例前, 民房照蓋, 公共建設照蓋.

有都更條例後可以無視既有的建築法規,都市計畫法,刑法,甚至憲法
- 可以蓋不平等的大
- 可以強制
- 可以多數決
- 可以有公權力
- 可以偽造文書; 同意書簽完, 內容(設計, 內容)可以隨意改, 也無須再同意
- 可以抹殺選擇權; 住戶同意書簽完沒得退, 實施者(建商)可以(沒看過有建商會退的)
- 可以破壞他人財產
- 可以侵害他人基本人權

有緣者可以經都更處審慎綿密的流程後, 得到加持

這一切合法, 無緣的請不要心生妒忌

王家的房子還有占用他人土地和國有地咧
他們真有的 根本沒那麼大

民主社會本來就是多數決啊 你是有哪裡不滿
對岸有少數決的政府有考慮移民嗎

抹殺選擇權? 簽了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書 當然要走法律去取消啊
跟銀行借錢 事後反悔用口頭說不借就有用嗎?
選票是投了之後 開箱拿出來重蓋嗎?
你以為這是小孩子在玩辦家家酒嗎
GKKSWAE wrote:
民主社會本來就是多數決啊 你是有哪裡不滿...(恕刪)

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多數決可以決定的事絕對不應包含私有財產。

憲法同時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王家是否犯了上面這點,大有爭議,我不認為王家一定對。
但是你的說法以"多數決"就可以決定別人財產去向絕對是錯的。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的誤解和王家的訴訟...(恕刪)

那就要看現在建商要不要把王家畫出都更外,所以建商還是有選擇的。

王家畫出都更外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二 條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審查原則
(一)「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審查原則,應檢討全部符合。
2.有關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應符合「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並經申請人辦理鄰地協調及調查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人數及面積)未過半數且低於原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同意參與比例時,且相鄰土地須符合最小建築基地規模,則可排除於更新單元外

臺北市 法規條文內容 第 六 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 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得核准其建築。
一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以上建築物,
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王家已有建築物執照,非單純畸零地


都更法可怕的其中一點是
被劃定在都更範圍內的土地,只要通過一定比例,就算獨立產權也不需要徵詢地主的意見
因此目前都更法正在修......



piwu0531 wrote:
你看得懂北市的這個所謂"修法"是在說甚麼嗎 ??(恕刪)

願聞其詳

鄰地及公有地可能是竊占,可能是跟地主私下有協商,如果是竊占地主也可提出,不過這是案外案

p620329 wrote:
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恕刪)

那我告訴你~~當初這條法規提出來
如果有人這樣想根本不會通過
那現在如今通過了~~表示有它的意義
法規也是多數決表決~~只能跟你這樣講
glasscar000 wrote:
那我告訴你~~當初這...(恕刪)

所以該法條有違憲之虞,也之所以文林苑才會鬧這麼大。
01Mark wrote:
那就要看現在建商要不...(恕刪)


你還是誤解法規,

請注意,不管是畸零地法規,或是都更法規,

強調的是保護畸零地的"建築或改建"的權力,不是說目前畸零地有建築就可以排除,

1. 而且王家的土地在第三種商業區內,深度不足15米,小於最小建筑面積,沒有臨3.5米寬道路,無法自行建築,資格不符。

2. 法規中,指的是畸零地的鄰地,不是畸零地上的建築,你搞錯了。
"一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以上建築物,"

3. 在市府的系統上,查不到王家的建照。

4.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王家的土地,沒有建築線,無法改建。


如果王家的土地不是畸零地或者都更申請進行有違法, 王家早就被法院判勝訴了,


你就不要像懶人包一樣曲解法規,對王家和對這個事件該學習到的教訓沒有幫助。
一個醫生找
需要眼角膜的人
需要骨髓的人
需要頭髮的人
需要腎的人
需要心臟的人
多數決要從你身上拿眼角膜, 骨髓, 頭髮, 腎, 心臟; 剩下的歸醫生
眼角膜, 骨髓, 頭髮, 腎, 心臟是你所有, 土地也是
感謝你對民主社會多數決的支持

內容單方面被建商改了, 同意書還有效喔?
這是小孩子在玩辦家家酒嗎?
不滿意現有住宅, 可以賣掉(少賺)

為了重建提升現有資產價值(民間圖利多賺),所以正當化合理化集體侵犯少數人的權利/資產?

部分住戶+建商,要處置少數住戶的權利/資產;只要經過"做法/程序"就有政府加持掛保證,就是都市更新,就是都市改革跟進步,就合法正當有強制力有公權力. (處置聽起來比搶奪好)
回到源頭
這少數住戶的權利/資產(基本人權)可以經由"做法/程序"被侵犯或被搶奪或被迫要妥協的?
雖然無法想像 但真實在發生
這少數住戶必須要被妥協?
這少數住戶必須要回覆多少錢? 只要有回價錢就是視同同意都更?
這少數住戶必須提出如何重建?
從不公平不合理不正當的開始延伸下去, 就是建商一直在講的一切依法

本以為都更受害的只有不同意戶,其實同意戶也受害. 同意書簽完, 都更獎勵屬於實施者(建商), 就被建商綁死, 想都更, 條件不合理也只能妥協. 任由建商設計&分配&估價, 都更從侵害不同意戶的基本人權繼續迫害(同意戶&不同意戶)的選擇權; 同意戶連原本的肖想"換新屋"
建商:"不滿意可以拿錢去別的地方" 跟 政府原本"不用出錢換新房"差很大
ens93 wrote:
為了重建提升現有資產價值(民間圖利多賺),所以正當化合理化集體侵犯少數人的權利/資產?

...(恕刪)


還是依照事實判斷,

1. 文林苑都更,所有的住戶,獲利最大的是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解套成近一億的5房5車位。

2. 都更案通過,事實是王家沒有提退出。王家要退出都更,只要會議中,提出退出,寄存證信函給建商和都更處,依照都更處的做法,就算通過多數決門檻,都更案還是會被退回要求協商,而事實每年通過的都更案,不到20%。

3. 為了排除王家,需要劃2倍於王家大小的土地給王家,使王家土地擺脫畸零地,使王家土地達到最小建築面積和築3.5米道路。估計約300平方公尺(100坪)鄰地劃給王家,依照王家在2億陳情書說,依照國有地行情,每坪4、5百萬。王家得花4、5億。

4. 因為不管建案或都更案,排除畸零地違法,所以王家拒絕加入,整個地區的都更案無法通過。事實如果沒有都更的多數決,變成保護畸零地的法規,使整個地區變成少數決,畸零地荒廢,強迫鄰地一起荒廢。

5.王家5戶,別處都有房產,其中一戶,在都更時才搬回,都不都更,王家可以耗著無所謂,但是鄰居的老房子,如果王家的畸零地不一起改建或都更,只能一起等著爛。


Erichuangtw1980 wrote :
ens93 wrote:
為了重建提升現有資產價值(民間圖利多賺),所以正當化合理化集體侵犯少數人的權利/資產?

...(恕刪)



還是依照事實判斷,

1. 文林苑都更,所有的住戶,獲利最大的是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解套成近一億的5房5車位。

2. 都更案通過,事實是王家沒有提退出。王家要退出都更,只要會議中,提出退出,寄存證信函給建商和都更處,依照都更處的做法,就算通過多數決門檻,都更案還是會被退回要求協商,而事實每年通過的都更案,不到20%。

3. 為了排除王家,需要劃2倍於王家大小的土地給王家,使王家土地擺脫畸零地,使王家土地達到最小建築面積和築3.5米道路。估計約300平方公尺(100坪)鄰地劃給王家,依照王家在2億陳情書說,依照國有地行情,每坪4、5百萬。王家得花4、5億。

4. 因為不管建案或都更案,排除畸零地違法,所以王家拒絕加入,整個地區的都更案無法通過。事實如果沒有都更的多數決,變成保護畸零地的法規,使整個地區變成少數決,畸零地荒廢,強迫鄰地一起荒廢。

5.王家5戶,別處都有房產,其中一戶,在都更時才搬回,都不都更,王家可以耗著無所謂,但是鄰居的老房子,如果王家的畸零地不一起改建或都更,只能一起等著爛。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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