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ky1031 wrote:
再怎樣也該開放藥用大...(恕刪)
大麻產品也不是通通都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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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宣布:部分大麻製品 不以毒品列管
化妝品業者在今年引進含有「大麻」成分的護膚品,引發其產品適法性的爭議,因為大麻是國內管制的毒品。【衛生署】在參考過國外法規後決定:凡以大麻莖、種籽製成的製品,只要不具發芽活性,而其中的有效成分大麻酚含量在10ppm(百萬分之一)以下者,將不視為毒品列管。
當【衛生署】發現業者在進口含有大麻成分的護膚品時,就立即要求業者停售,並研究其合法性問題。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包括花、莖、葉、種籽均屬管制品,違法輸入最高可處無期徒刑。而現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也規定,包括大麻、大麻浸膏、大麻町、大麻脂等產物都在管制範圍內,禁止使用。
【衛生署】表示,雖然大麻全株列為毒品管制,但並非全部的大麻制品或成分都有毒,例如【歐美】等國雖也禁用大麻,但對大麻種籽炸油等不含毒成分製成的產品,並未全面禁用。國內有些中藥製劑中也含有大麻成分,所以若以傳統的大麻定義來規範所有的產品,可能有失之過嚴的問題,恐怕不利國際視聽。因此【衛生署】蒐集了國外相關法規,決定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重新定義大麻,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其製品(樹脂除外)、及大麻全草之種籽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也就是只要不具發芽活性、無法被拿來種植,大麻莖和種籽的製品都可排除管制。
而且,自然界中有許多物質都有可能存在微量大麻的有效成分「大麻酚」,所以【衛生署】也將請【法務部】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增定限量標準,就是大麻莖和種籽製品所含的大麻酚成分,只要不超過10ppm,即可不屬於列管毒品。
而業者所進口的含大麻成分的護膚品,若經過檢驗,確定符合上述規定,【衛生署】表示,將可不視為管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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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鴉片也是藥, 但生產受很嚴格管制, 不是讓你自種自用. 而醫藥原理我不懂, 貼一篇藥用大麻的相關新聞, 自己去研究看看:
癲癇療法多元 無藥用大麻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