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lish0308 wrote:我这人就是死脑筋,你...(恕刪) 我是就事論事的人。我在大陸多年沒有感覺跟台灣有太多的差異。為管理十幾億人口,自然要有其手段。我個人可以認同。如同我舉例的你們開始為 理 做法律上的改革,個人樂見。就如同我身為台灣人,自然希望台灣更為法治化。不要再為情而原地踏步。
foolish0308 wrote:那么我也问你军队方...(恕刪) 以下資料來源為wiki,請參照:丹麥:2005年間的刑事改革後,軍事法庭雖然仍屬於丹麥國防部所轄,但不再負責審理軍人觸犯刑法案件,僅處理一般的行政罰。[1]澳大利亞:廢除了以往單獨設立的軍事法庭,僅保留軍法審判系統(court martial system),因為被澳洲高等法院宣判違憲(舊澳大利亞軍事法庭主張有終審權)。詳見澳大利亞軍事法院比利時:依照歐洲人權公約,2004年時,廢除了非戰時軍事法庭。加拿大:加拿大軍事上訴法院,成立於1959年;1998年後,廢除了死刑。捷克:1993年1月1日獨立後,廢除了軍事法庭,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三級軍事法院,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為一級,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中華民國:二戰結束後,南京軍事法庭曾進行對日本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在戒嚴時期,當局曾將參與美麗島事件的黨外人士進行軍法審判,史稱美麗島大審。洪仲丘事件中,暴露了軍方與軍檢、軍法官間,因長官下屬關係,而官官相護私了、互相包庇,軍方私下集體湮滅犯罪證據包庇涉案軍人。因軍檢、軍法官本身亦是軍人,而造成球員兼裁判,偵查態度低劣不積極,放任犯罪軍人串證、滅證,並拒絕說明證據無故消失原因,且欠缺第三方公正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嚴重缺乏民間司法機關辦案品質。軍檢消極辦案態度造成受害人家屬二次傷害,引起全國人民憤怒25萬人上凱道抗議,要求廢除軍檢、軍法官,因而掀起軍法大改革。25萬人上凱道抗議後,促成立法院三日內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人案件審判權在承平時期(未經總統宣戰時期),全部移至司法機關(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檢察署)審理。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德國:自1949年西德成立後,就沒有常設的軍事法庭;兩德統一後,西德作為存續國,故至今軍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審理,詳見德國軍法。印度:該國的軍事法庭起源於英屬印度時期。目前三軍各有自的軍法(陸軍法、海軍法、空軍法等),連海岸警衛隊也有自己的軍法,且其各軍的軍法庭獨立於普通司法系統,過去被視為是軍隊行政權的一部分;近年來,由於國民觀察到其他民主國家在軍事司法上的改變,紛紛要求其改革其不合時宜的軍法系統,2007年成立的AFT(Armed Forces Tribunal)被視為一個里程碑。[2]英國:詳見英國軍事法院。根據《2006年武裝部隊法》,已將過去的陸軍法(1955年)、空軍法(1955年)、海軍軍紀法(1957年)下所設的平行軍審機構整併為一,其審理權限包含軍人與平民雇員的犯行,但上訴後由普通法院審理,最終審歸為英國最高法院。美國:詳見美國軍事法庭。美軍的軍事法庭制度過去也是參考自英國,故陸海空三軍與海岸警衛隊都有自己的軍事法庭,其可略分為簡易軍事法庭(summary court-martial,SUM.CM)、普通軍事法庭(General Court-Martial,GCM)、特別軍事法庭(special court-martial,SP. CM)等,各軍亦設有各自的上訴軍事法庭(court of military appeals,COMA)。日本:日本投降後,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能擁有軍隊。另外,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司法權以外的特別法院,故日本戰前的軍法會議不得繼續存在。所以,根據現行自衛隊法之規定,日本自衛隊隊員若犯罪,和非自衛隊員(即平民)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wenchih01 wrote:就如同我身為台灣人,自然希望台灣更為法治化。不要再為情而原地踏步。...(恕刪) 法治的國家就是法理情,台灣目前是情理法,人情世故為第一。也就是因為把人情世故擺第一的關係而讓法無法確實執行才造就目前台灣衰退的景象。
wenchih01 wrote:但避免淪於 沽名釣譽 之流所以我並未明說我的目的。...(恕刪) 這種事也沒有甚麼沽名釣譽之流,不認同的人就會認為是假藉正義之名在故意找麻煩甚至是作賊喊抓賊之類。我相信絕大多數的人尤其是當權者都知道問題出在哪,只是不願面對改變而已,最後倒楣的會是誰,我想已經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