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條問題也剖大 , 不性忠貞幹嘛結婚

第二章之一 伴侶 本章新增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我國社會家庭型態之多元性、落實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有必要於
現行婚姻制度外,增設更具彈性與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之伴侶制度,讓願意共
同生活、互為扶持之人,對於家庭組織形式、親密關係及家人關係的權利義務
安排擁有實質選擇權以回應需求差異。
三、伴侶結合不設性別要件,任兩名成年人思慮周詳所締結伴侶契約,不因締
結者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受限制,蓋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有
其多元性,這些差異沒有優劣、高下之別,應予平等對待。詳言之,結為伴侶
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包括男女、女女、男男以及任何由生理男性、生理女性、跨
性別、陰陽人等搭配的組合,不僅限生理男性與生理女性的結合。
四、考量伴侶契約之本質,係本於當事人各自獨立,而以互助扶持之意思締結
身分暨財產上契約,當事人須具自主獨立之締約能力,且能互為理性協議之約
定,故要求締結契約之當事人須為已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之人亦不得與其監護人或輔助人締結伴侶契約。
五、本條所稱伴侶契約參酌法國民法的民事團結契約(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 PACS)及比利時民法的法定同居制度(cohabitation légale)及共同
生活契約(Contrat de vie commune pour cohabitants),締約雙方當事人間 不以具有浪漫愛或性關係為必要,亦不互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分法律關係安定性,以及伴侶在其他諸多法領域原則上其地位將相當於配偶,
在制度設計上,已婚者及已締結有伴侶關係者,不得重為伴侶契約之締結,以
維持法秩序之一致性並避免法律適用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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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條於親等限制上僅禁止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蓋伴侶制度不以當事人
間存有性關係為必要,如伴侶契約當事人締結資格全盤比照現行民法禁婚親之
規定,恐失之過嚴,惟慮及現行法對於直系血親彼此間權利義務已有明確且高
密度之法律規範,應無允其再行締結伴侶契約以謀求身分及權義保障之必要,
乃限制其締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