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道反同婚:若政府無視民意 將發動更大抗爭

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不以具有浪漫愛或性關係為必要,亦不互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這一條問題也剖大 , 不性忠貞幹嘛結婚


第二章之一 伴侶 本章新增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我國社會家庭型態之多元性、落實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有必要於
現行婚姻制度外,增設更具彈性與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之伴侶制度,讓願意共
同生活、互為扶持之人,對於家庭組織形式、親密關係及家人關係的權利義務
安排擁有實質選擇權以回應需求差異。
三、伴侶結合不設性別要件,任兩名成年人思慮周詳所締結伴侶契約,不因締
結者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受限制,蓋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有
其多元性,這些差異沒有優劣、高下之別,應予平等對待。詳言之,結為伴侶
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包括男女、女女、男男以及任何由生理男性、生理女性、跨
性別、陰陽人等搭配的組合,不僅限生理男性與生理女性的結合。
四、考量伴侶契約之本質,係本於當事人各自獨立,而以互助扶持之意思締結
身分暨財產上契約,當事人須具自主獨立之締約能力,且能互為理性協議之約
定,故要求締結契約之當事人須為已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之人亦不得與其監護人或輔助人締結伴侶契約。
五、本條所稱伴侶契約參酌法國民法的民事團結契約(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 PACS)及比利時民法的法定同居制度(cohabitation légale)及共同
生活契約(Contrat de vie commune pour cohabitants),締約雙方當事人間 不以具有浪漫愛或性關係為必要,亦不互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分法律關係安定性,以及伴侶在其他諸多法領域原則上其地位將相當於配偶,
在制度設計上,已婚者及已締結有伴侶關係者,不得重為伴侶契約之締結,以
維持法秩序之一致性並避免法律適用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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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條於親等限制上僅禁止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蓋伴侶制度不以當事人
間存有性關係為必要,如伴侶契約當事人締結資格全盤比照現行民法禁婚親之
規定,恐失之過嚴,惟慮及現行法對於直系血親彼此間權利義務已有明確且高
密度之法律規範,應無允其再行締結伴侶契約以謀求身分及權義保障之必要,
乃限制其締約資格。

綸擬辟市 wrote:
你認為交配的目的就是為了繁衍後代

交配目的不是為了繁衍後代,那你認為交配是為了什麼?爽?
當一個物種繁衍過多以人工方式控制,一樣不能否定交配的目的就是為了繁衍後代的事實。

TXLC wrote:
交配目的不是為了繁衍後代,那你認為交配是為了什麼?爽?
當一個物種繁衍過多以人工方式控制,一樣不能否定交配的目的就是為了繁衍後代的事實。


這句話難道不矛盾嗎?
交配目的是為了繁衍後代,卻又要以人工方式控制
人類社會走到現在早就已經脫離所謂的自然行為了
有哪個物種會施行避孕的?有哪個物種會墮胎?
綸擬辟市 wrote:
要命喔!這世界上右撇子的人數遠多餘左撇子,你就認為左撇子不正常喔?
這樣很過分喔!

少數左撇子對多數右撇子來講確實不正常啊,不正常不一定就表示歧負面意義好不好,我大女兒就是左撇子。

綸擬辟市 wrote:
所以同性戀者領養小孩就是「過」,

這是回你說的「所以憑什麼說人家想要小孩只是一時興起不負責任?」這句話。

綸擬辟市 wrote:
我本身就不認為這種事情應該公投了,為什麼要支持?
難道是同溫層的關係,我身邊的異性戀者支持同婚的佔絕對多數,
不過即使如此,我還是不贊成用公投決定要不要剝奪別人的權利。
這才是民主素養。

你們不去動民法,誰管你們要怎麼搞。

blockquote>綸擬辟市 wrote:
你應該很討厭任何工業革命以後的產品吧!
否則太陽下山後就應該全部天黑,結果人類竟然要點燈讓屋子變亮,
要死了,完全不符合自然法則。
排斥異類或許是某些人的天性,不過包容與我們不同的人,這是人性,不是每個人都有就是了。
天黑後點燈是為了方便,睡覺時自然就會關燈,要不你到南北極生活一年試看看。

老烱 wrote:
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不以具有浪漫愛或性關係為必要,亦不互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這一條問題也剖大 , 不性忠貞幹嘛結婚點點點
...(恕刪)


天吶~~你要不要去把伴侶盟提的三個法案都拿出來看一下。

你自己下面也貼了,這個是「伴侶法」裡面的條款,跟結婚、「婚姻平權法」沒有半毛錢關係呀

順便解釋一下:
伴侶法中產生的是民事伴侶,並不是結婚法裡面的配偶,
能結成民事伴侶的雙方並不限定「一定要有性關係」的發生,這點跟婚姻法差異很大。
例如我可能一輩子單身找不到另一半,但是我有個跟我一樣的單身閨蜜,
我們兩個一直住在一起,但是雙方的性向都是異性戀,所以我們之間不會有有任何性關係,
但是她是我心理上最親近最信任的人,所以我想跟她組成家庭,
讓她可以繼承我的遺產、處理我的身後事..等等,
這時候我就可以跟她簽伴侶法的合約,讓彼此都有類似配偶的保護,
但是我們之間根本不會有性行為,所以當然也不需要性忠貞的條款。

若是一般情侶想結為伴侶當然也是可以,若是要求要有性忠貞條款也是可以,
就另外補充這個條款而已。

然後就算伴侶法通過,原本的結婚法也還是會保留,並不影響。
到時候要結合的雙方就選擇自己想用結婚法結合或是伴侶法結合即可。

Kevincat wrote:
這句話難道不矛盾嗎?
交配目的是為了繁衍後代,卻又要以人工方式控制

怎會矛盾,要不你說說看,交配的目的是為了什麼?
異性戀交配繁衍過多時,可以以人工控制數量。
同性戀交配,連用人工方式都無法繁衍。

TXLC wrote:
怎會矛盾,要不你說說看,交配的目的是為了什麼?
異性戀交配繁衍過多時,可以以人工控制數量。...(恕刪)


你這句話如果要不矛盾,
就是要男女雙方發生性關係時不准避孕,否則了就違反你口中「交配的目的」。
然後懷孕的話就用墮胎甚至殺嬰的方式人工控制數量。

好啦!這點同性戀者真的比輸了。

TXLC wrote:
怎會矛盾,要不你說...(恕刪)


交配就是為了爽
所以不管異性戀還是同性戀才會衍生出這麼多花招
除了正常性交外,其他舉凡:口交、肛交、手交、足交
有哪一種能達到繁衍的目的? 還不是為了爽
既然不管性向為何,交配都是為了爽,交配就只是一種運動
交配完後要不要繁衍就是之後考量的
不然為什麼有事後避孕藥跟墮胎的技術產生?
我國應開放同性婚姻
這議題UDN的專題 http://debate.udn.com/debate/44.html
有正反方的意見,大家可以看一下(註: 我不是UDN派來的)

TXLC wrote:
少數左撇子對多數右撇子來講確實不正常啊,不正常不一定就表示歧負面意義好不好,我大女兒就是左撇子。...
(恕刪)


「不正常」這個詞聽起來比較偏貶義耶...
你確定你要在你女兒面前說她不正常嗎?建議最好不要吧!

TXLC wrote:
天黑後點燈是為了方便,睡覺時自然就會關燈,要不你到南北極生活一年試看看。
(恕刪)


所以這算是自然法則的自助餐嗎?
對自己有益、方便的就不算違反自然法則,自己討厭的看不慣的就要口誅筆伐。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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