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TfhC wrote:
真的只有這樣,是你...(恕刪)


不好意思 我沒有在造謠
我貼的確實是這次提案內容
你要看完整提案內容我也可以貼給你看, 法務部的網站上都有, 沒幾頁
不要自己都沒完整看完提案內容就只照新聞上不完整的東西亂開槍


法務部長講的也沒錯
邱指的牴觸是說修改民法後, 因"男女當事人"改為"雙方", 很多其他的條款有包含"男女當事人"的條款都需要改成雙方, 不然就會和民法互相牴觸
這是合情合理也很合邏輯的, 但並不會改變異性戀原有的任何權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因為牽動太多詞彙上的更改太麻煩, 所以乾脆都不要改嗎?
用我的相機~看世界!
我不贊成也不反對同志傾向⋯⋯但是入法,就是反對到底
同性戀的問題,大自然已經給了答案

人類偏要自以為文明去違反自然法則

可以包容顯示出文明,卻不是認同違反自然的事

又要以文明的制度去認可同性戀

可是又以不文明的方法,讓同性戀繁衍下一代

以為代理孕母,借精借卵是科學?

那跟動物隨便不用感情的找異性交配繁殖下一代有什麼差別?

以為人類有理智不是為了快感,跟動物不一樣?

你的理智還是為了自已的私慾,繁殖下一代自然有異性戀負責

同性戀要小孩的目的是什麼?

這就是我不贊成最大的原因

還不是私慾

反正領養是被丟棄的小孩?

所以你們領養是多大的恩惠?

為何歧視被丟棄的小孩?認為他們應該讓你們領養?

丟棄小孩是異性戀做的事?

同性戀不會是因為你們不行

被父母丟棄已經夠不幸了

他們有資格去尋求更好的雙親,有異性戀可選為何要同性戀家庭

我們沒辦法去控制人的思想要他們不去歧視同性戀

所以把小孩安放在雙性戀的家庭就少了一個被歧視的可能性

你們要搞是你們的事,領養小孩就是影響到了第三者

andididy1010 wrote:
邱指的牴觸是說修改民法後, 因"男女當事人"改為"雙方", 很多其他的條款有包含"男女當事人"的條款都需要改成雙方, 不然就會和民法互相牴觸
這是合情合理也很合邏輯的, 但並不會改變異性戀原有的任何權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因為牽動太多詞彙上的更改太麻煩, 所以乾脆都不要改嗎?



我對法律不懂,但是我只問一個很基本的邏輯問題

修法後,講到當事人(兩位)的使用[雙方]這個詞,沒問題

但是民法裡面有很多[男方如何如何,女方如何如何]的差異性規定

遇到這種條文 , 要怎麼改??

改成甲方/乙方?? 那誰是甲方誰是乙方,如何界定??

請有法學素養的贊同修民法網友來提點一下囉~!
venus0256 wrote:
反同和反修改民法是不同的


確實有差異 個人就是反修改民法 ,但不反同志,

覺得可以另訂伴侶法解決,

可是現在社會的氛圍就是連建議訂專法的人, 都被打成反同,

好像只有贊成修民法的 才是挺同,

這樣的二分法 孰令致之??

反正就是不要動民法..
andididy1010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因為牽動太多詞彙上的更改太麻煩, 所以乾脆都不要改嗎?

大部分的人都是說,變更幅度太大,影響太廣,所以我們以專法處理
可以不要再跳針了嗎?
「台灣真的不能再等了」

為什麼不能等?如此高度爭議的修正條文及範圍,為什麼在未取得公民共識前,需要如此倉促進行?台灣是國際上最後一個未將同婚入法的國家嗎?

為什麼不能等?
有沒有人發現樓主不見了?
在講完大家法學素養差之後,就消失了耶
樓主,您還沒回答我您所謂的「法律不能為偏見服務」
這個「偏見」到底要如何證立啊?
chicklingshopper wrote:
「台灣真的不能再等...(恕刪)


真的
台灣現在應該把重心放在民生經濟
那些正事不做卻去炒同性婚姻的民代官員
真該被罷免
老子選你出來可不是為了跟那些基佬在那邊瞎攪和

哪天台灣要是垮了被中國統治
你再上街去搞基看看
民主社會不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嗎?
怎麼我覺得現在的社會變成....少數霸凌多數,多數要服從少數了呢?

我覺得政府要止住這場紛爭,乾脆就公民投票結果出來大家都沒意見了啊!!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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