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hC wrote:
真的只有這樣,是你...(恕刪)
不好意思 我沒有在造謠
我貼的確實是這次提案內容
你要看完整提案內容我也可以貼給你看, 法務部的網站上都有, 沒幾頁
不要自己都沒完整看完提案內容就只照新聞上不完整的東西亂開槍
法務部長講的也沒錯
邱指的牴觸是說修改民法後, 因"男女當事人"改為"雙方", 很多其他的條款有包含"男女當事人"的條款都需要改成雙方, 不然就會和民法互相牴觸
這是合情合理也很合邏輯的, 但並不會改變異性戀原有的任何權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因為牽動太多詞彙上的更改太麻煩, 所以乾脆都不要改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