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被帶到調查局 住處查獲類似帳冊


khn wrote:
新黨這幾個青年軍應該要告違法搜索的北檢

北檢這些鷹犬囂張過頭囉!0分

..(恕刪)


這種不清不楚不名不白的事件,藍營應該也要站出來吧!!
這不是黨的問題..而是公民的問題.

湖濱一號 wrote:
這種不清不楚不名不...(恕刪)

站出來=投共

藍色已冤了一年有多,快冤死了

正如這裡有人說,藍色除了民生話題外,所有政治議題最好不要理

Wiselec wrote:
大B的阿共...已...(恕刪)


所以你是被空心菜麻痹的台人?
winner_feng wrote:
據了解,調查局官員在王的住家內,查獲類似帳冊的文件,其中有不少都是簡體字,更找到大批百元面額的人民幣紙鈔。...(恕刪)


明文兄,
些日子以委屈您了,近從政同志所受的司法待遇,已激起支持者的不滿,社也開始認知到此事的嚴重性。我盡一切的方法凸顯一連串司法人的事件,也希望因此能提醒您的案件的檢察官,在辦時注意的人題。
在司法人的改革道路上有很長的路要走。民要您,您將是民往前走中不可或缺的支柱,務必珍重。也為夫人及子女珍重。

嘖嘖,專門統計了一下:

通篇163個漢字,其中126個字是簡體/繁體中寫法一樣的,只有37個字是簡體/繁體寫法不同。

這37個字中,有23個是寫成簡體字,只有14個寫成繁體。

此外還有4個錯別字。
你啥都不懂,關我什麼事? 你說的都對,你開心就好。
ivanos wrote:
另外,我討論的一直是同時開傳票和拘票有沒有違法的問題啊,如果哪兒有法條或刑事訴訟法哪兒有提到麻煩提點一下 thx」...(恕刪)


我已經講過了程序不正義、有嚴重瑕疵,
拘提證人的前提必須為抗傳且無正當理由。

受傳喚人之是否到場、有無有正當理由,客觀上如何「事先」備妥拘票押人?
再者,檢調把王炳忠當成證人,既然是證人,那麼「有何強制拘提的必要性」?
檢方卻同時開出傳票與拘票,便宜行事,被外界批評並不意外。

一位資深法官也說,王炳忠是被依「傳拘並行(傳喚、拘提同時執行)」方式約談到案,這種做法多是針對有刑事責任的人行使,且即便是被告,司法機關仍須給予準備時間,這回王僅是證人身分,檢調對證人的做法顯然過於強勢,一定會被檢討,未來在法院恐怕也禁不起考驗。

-----------------------------------------------分格線-------------------------------------------

蔡政府此次對付證人的手段可議地方多得咧,比如:核發搜索票是否恰當,
搜索是嚴重侵害民眾人身自由和財產的強制處分,檢調必須要掌握充分證據

第122條規定,對第三人的搜索,需要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王炳忠事件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哪?」
律師陳麗玲指出,如果共諜案的周泓旭是被告,但周泓旭已經判決,除非有新案由,否則不能補充新證據

第175條規定,除非有急迫情形,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
一般傳喚證人,一定會給予足夠的傳喚時間,傳喚未著才下一步拘提,
檢調不但不給證人充裕的時間,反而強制搜索完證人住處後,接著就把證人押走了
請問「重大急迫性在哪?」
國家機器現在到底是查案還是要整人阿?







lutin111 wrote:
你認為不能直播的錄影。。。會有用嗎?整個房子都敢翻了,刪你手機有難事嗎?
...(恕刪)


也是,能不能錄影是一回事,能否保留錄影則是另一回事。搜索中要反蒐證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一下子就會被制止了。除非房內原本就有密錄攝影沒被發現。

newneil wrote:
這黨說的跟做的根本...(恕刪)


比起政黨,此組織更像教團,宗教崇拜之事你我是不會明白的

chiashin wrote:
臉好腫!...(恕刪)


剛好符合樓上一位大大說的:

"鐵證如山,變成臉腫如豬。"
保密防諜~人人有責
蔡大總統
萬歲萬萬歲
Wiselec wrote:
抓的好!
一些把人台灣當成什麼了?!
綠黨就小用一下紅黨的手法 就有人跳起來了~
被抓就說綠色恐怖 難道紅色恐怖 不恐怖嗎??
失去自由 才知道自由的可貴!
再當共諜看看呀~飛踢..(恕刪)
Dwing wrote:
看看 那貪汙的都可放出來趴趴購,這不可描述組織很寬宏大量的!!


神回,+100

話說樓主,您心裏一定沒有鬼對吧…

那您一定不介意檢調常常到您家搜索吧!!

別忘了我們是『自由』國家

就算有鬼,也要『程序正義』吧!

啊!又說到了那個不可描述組織之前常掛在嘴邊的口號了…

還是,不可描述組織已經把台灣變成非自由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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