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是救國神物,又可以發電


ch22502000 wrote:
福島是福島,台灣是台灣
但是,核災污染是一樣嚴重的(恕刪)


台灣有核災?
天災人禍我們避免不了,但車輛主被動安全,我們可以有選擇的權力!!!
ch22502000 wrote:
陳水扁、吳淑珍有罪的案子:都不是貪污罪

答: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南港案、龍潭案洗錢部份、元大併復華案、教唆偽證罪案,都不是貪污金額,而是犯罪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恕刪)


在法律面前,貪汙跟犯罪金額差在哪裡

請大師開導

jimmywu97 wrote:
綠能是好東西,但治不好無腦偏執症,真是佩服你可以這樣一直無憑無據轉下去

1.綠能是好東西
答:你終於認同了

2.但治不好無腦偏執症
答:綠能與無腦偏執症無關,無腦偏執症與人的慧根習性有關而已

3.真是佩服你可以這樣一直無憑無據轉下去
答:我舉證gogoro,更說出真相,怎會是無憑無據?

jimmywu97 wrote:
你問中共了嗎?

你沒智商及常識嗎?

2.他要佔領一塊不能用的地方是要幹嘛?
答:滿是放射線的基北宜桃及高屏,他根本不會要,只要佔領其他沒有放射線的台灣,就取得重要的太平洋戰略地位了

---->你問中共了嗎?
答:這是有智商及放射線常識就知道的,只有白痴才會要吧

jimmywu97 wrote:
所以政府必須依法將現有核能廠關掉啊

1.民主國家依法行政,所以政府必須依法將現有核能廠關掉啊
答:公投是廢除電業法條文,所以政府有依法行政啊!

2.政府必須依法將現有核能廠關掉啊
答:公投是廢除電業法條文,所以政府有依法行政,須將現有核能廠2025年關掉啊!

3.民主國家依法行政,所以政府必須依公投給果將現有核能廠維持啊!
答:公投是廢除電業法條文,公投主文沒有要將現有核能廠維持,所以政府有依法行政啊!

4.你po一次大概就有十個人等著打你臉
答:我說的是真相,你們如何打臉?
ch22502000 wrote:
1.綠能是好東西答.......我說的是真相,你們如何打臉?(恕刪)
我運動一回了,你還在胡言亂語
耍嘴皮的人在01看多了,你不是第一個,別人會再接著打沙包沒有臉實在沒有辦法打,你這樣說服不了人的
ch22502000 wrote:
1.民主國家依法行...(恕刪)
你是見到鬼了
台中市政府就是依法要求中火止機組運作,你只有耍嘴皮轉圈圈⭕️
日內瓦公約?

那懲戒行動炸什麼?

跟那有關嗎?

warrenwang111 wrote:
不缺電的真相是燒煤碳燒好燒滿..得肺癌的得好得滿

1.不缺電的真相,與燒煤碳燒好燒滿..得肺癌的得好得滿..
答:不缺電與燒煤碳得肺癌,你能舉證嗎?

2.綠能在夏天能發多少電?
答:請去問台電,但是,也要客觀問,冬天能發多少電?

3.兩兆風電能讓台灣少燒煤炭嗎?
答:可以的,這是事實

4.綠能是好聽好看當不了基載.撈錢的口號而已..
答:當不了基載,這是事實,撈錢的口號涉及污衊毀謗

5.不必用飛彈炸毀核電廠.只要超高壓輸電線炸斷.至少停電一個禮拜.台灣大概就倒了吧
答:是在討論核電汙染,你在說停電

6.中國大陸離台灣最近的核電廠才幾十公里..萬一他們發生危機發生汙染..台灣躲得掉嗎?
答:逃不掉,但是汙染不會比中國嚴格

7.哈哈哈.這真是前所未聞.登陸用風機遲滯登陸?
答:正確無誤

8.儲電廠?怎儲?用電池儲存?
答:跟gogoro一樣


9.電能储存到目前依然是很困難昂貴而且轉換效率差地的技術..你要不要了解一下再來寫..
答:你是五毛喔!怎會用有狼性的簡體字"储"?

10.電動車的儲電跟一般民生家用或工業用電能不一樣的.一個交流一個直流..能有效率而經濟商業化的儲能系統.等你來發明?
答:跟gogoro及特斯拉一樣

11.洗一洗早點睡.別做白日夢了..
答:這是真相,不用做白日夢
懲戒行動(英語:Operation Chastise)是英國皇家空軍於1943年5月16日至17日對納粹德國的一次襲擊,
該次襲擊中英國用彈跳炸彈攻擊了魯爾河流域的3座水壩。

1977年6月8日訂於日內瓦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1議定書)(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Protocol I)中第15條規定: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壩和核電站,如果對之進行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即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同時簽訂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2議定書)(Protocol II)的第56條中又有補充規定:其他在這類工程或裝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而另一方面議定書又作出規定,即如果該核電站是供應電力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這種攻擊是終止這種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則允許這種攻擊。
上述規定是軍事沖突中對核電站及核裝置免受襲擊的保護性條款,以防範核設施遭受襲擊所造成的放射性大量釋放產生的危害。
但這裏公約的保護是不完整的,即核電站若被敵方判斷為重要支持軍事活動的電力設施時,進行攻擊則為合法,這種規定使得議定書中的保護變得含糊。為了加強指引,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作出“關於武裝襲擊核裝置的IAEA一般大會決議”,還有1983年《保護用於和平目的之核裝置免受武裝襲擊》、1985年《保護用於和平目的之核裝置免受武裝襲擊》、1987年《加強核安全和輻射防護國際合作的措施》和1990年《禁止所有對在建或在運營的用於和平目的之核裝置的武裝襲擊》等決議,指引成員國遵守不襲擊和平目的核裝置的規則。

所以呢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7&t=4828120


kantinger wrote:
日內瓦公約?那懲戒...(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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