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lovejerry999 wrote:
"板橋有位女員警,她...(恕刪)

查失蹤人口是違法盤查…
那我相信女警的方式,可能更要被你們入罪,因為一定都找到哪個地方哪些處所,照你們的邏輯你們那些地方、處所,可以查嗎?!

還有,以你們的邏輯,不在於老不老人失不失智,而是不能以盤查方式協尋失蹤人口!那還記得之前幾件少女被誘拐離家的案子嗎?父母報了失蹤,然後必定是全台警網連線所有員警線上巡邏協尋,當時一定有很多樣貌與失蹤少女相似的女孩子被警方盤查…
不知道現在還來不來得及啦,你要不要呼籲那些被盤查的少女,對警方投訴或提告?!
記得失蹤少女從中南部離家,最後在北部被找到,唉,從北到南一定很多無辜的人被盤查齁…??拿第6條告死警察…??
哈哈,我有看過影片,以她的長相看不出來是小孩子,可能比較像逃逸外勞
這種年紀的人,對話上心智也正常,要查自己去查
查 尋 失 蹤 人 口 、 身 分 不 明 者 資 料

後來關9個小時是什麼心態,要幫助失智老人還是逃家少女嗎?
她到底是少女還是老人?自己挑一個,不要同時用來辯解
台灣醫生也是老少不分,都是同一種治療法嗎?
分不清楚的話乾脆不要用人了
還要給那麼多薪水,直接用無人機盤查最快,不聽話就發射發彈炸死
人類現在還沒被AI完全取代的地方就是因為大部份人比那個警察的判斷力強

9個小時,我看是想維護警察尊嚴吧

這個跟佛洛伊德案的可比性就在於兩個人都為了自尊做蠢事
佛洛伊德一開始拒捕,有點惹火警察,警察也看到路人一直拍,感覺尊嚴受損,就一直跪
時間長到連陪審團都認為是謀殺
不然通常也是尊重警察工作時候的保命權,偏向無罪釋放

台灣警察好的不學,專門學壞的
形於無名 wrote:
查失蹤人口是違法盤查...(恕刪)


不對喔,
查失蹤人口本身不是違法盤查,
藉查失蹤人口名義來發動行使法第6條所指的身份查驗,才是違法盤查。

所以,你認為,該女警都是以不具有行使法第6條所定要件,卻以實施行使法第6條所指之身份查驗方式,來找尋失蹤人口?
lovejerry999 wrote:
不對喔,查失蹤人口本(恕刪)

失蹤人口,就是從身份查驗去確認與否啊!

換句話說,身份查驗的功能不只查通緝查前科,還有查失蹤啊!
啊不然你們誰行行好,說說怎麼在只有肉眼可視的狀況下,知道是不是失蹤?提供給警政署,功德一件?

還是你要員警盤查前先簽切結書「此次盤查為協尋失蹤人口所用」?結果查到是其他涉案時,不能抓人,不然當事人可以拿切結書告員警,長官拿來處分員警?


倒是…不是違法?
前面一堆人不是就拿著這一點打?一直拿法條出來,說規定裡沒有「協尋失蹤人口」這一項?
cat31249
很簡單,民眾有拒絕提供身分的權利,跟你失蹤人口盤查並不相違背。
搞不好台灣還有反恐法咧,以後看到可疑的直接射殺
我不覺得立法者的本意是這樣的,敢說給法官聽嗎?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釋字第535號

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
形於無名 wrote:
失蹤人口,就是從身份(恕刪)


每一個警察都可以到他面前問你身份!

當你問為什麼!就說檢查室失蹤人口就好!

每一個警察都可以去煩他一下!只要是檢查失蹤人口就沒問題!

甚至不一定要是警察!只要穿著類似警察制服的,都可以了
老師不是也可以臨檢學生嗎?
為什麼老師可以,一般民眾不行
亂七八糟的討論
人類現在有退化到這種程度?那大規模失業也快了
還是其實那個警察是秘密研發中的第一代機器人?還不具有正常水準的人類認知能力?

「我認不出你」、「失蹤人口?」這種決定好像不需要5秒

「五秒鐘原則」 決定你會不會被機器人取代
形於無名 wrote:
失蹤人口,就是從身份...(恕刪)


我問題內容很明確喔,
不要刻意忽略行使法第6條的部份,
還是你文中所提到的身份查驗,
就是指行使法第6條中所定的身份查驗?
看看你們上面幾篇笑死人的回應…

把員警當成會通靈,誰是誰、誰怎樣一眼看透,才能盤檢?那還臨檢路檢盤查一堆人盤查個屁?
你們的邏輯是 員警「在盤查前已經確定」受檢對象有問題,你們都有這種神力嗎?

再來,你們把事後對當事人的已知,去反推員警當時對當事人的可疑就是惡意的?
就問你們可以對眼前的陌生人一眼明瞭嗎?你們又怎麼知道員警的盤查啟動原因是什麼?你們也會通靈?難怪…
lovejerry999 wrote:
我問題內容很明確喔,(恕刪)

不然你說說身份查驗是怎麼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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