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轉職!徐旭東:收費員只想領救助金

array5438 wrote:
1.遠通是否已經「履約」完成收費員全數吸收。 遠通說有, 但是實際上呢 ??....(恕刪)


但是實際上呢?

比較沒有天良的講法就是:實際上這些收費員就是賴定徐旭東了~



array5438 wrote:
2.持續關懷收費員,甚至提供免費電腦課程,希望提升收費員職能。
這是非常正面的做法 非常值得鼓勵 .. 但是 沒有說明 到底做了沒 。
有提供 未必代表有人上課 ,有持續關懷 未必代表真的有落實持續下去。
這些都可以數據化,上課地點,開課資訊,關懷訪談次數與人數等等.....但是卻沒有提供數據化資料。....(恕刪)


所以遠通電收必須要對這些還沒有媒合成功的收費員 "強制執行" -- 強制這些人來上課?~



array5438 wrote:
3.並持續為有工作意願者進行工作媒合。
以上 所謂的 有工作意願者
依照小弟的解讀是.....
目前仍沒有完成轉職的 收費員 (非接受自行求職津貼的收費員,或是轉職後離職收費員)。
因為 必須仍有工作意願, 遠通 才需要幫忙協助媒合轉職。
要不然 就屬於 不可歸責於遠通的條件。 (若收費員不要上班,但是遠通硬要塞工作給收費員???)
所以收費員 還是要積極參與轉職....(恕刪)


其實講了這麼多~

大概化約你的論點就是:收費員卯贏的啦,遠通電收就是得無償負責到底啦~

就算是沒有工作意願的員工,遠通電收還是要負責人家的下半輩子生活開銷啦~


另~

沒有工作意願不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理由,那...還有甚麼理由是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

array5438 wrote:
PS. 立法院 委員會決議等同於法律....(恕刪)


蝦毀?

這是哪裡出來的論點?~~~

array5438 wrote:
如同 大大 所說 : 決議雖然沒有法定拘束力, 但"具有建議行政機關之性質"。
但是若行政機關沒有依照立法院決議執行, 請問 會發生啥事 ????
小弟相信, 一點事都沒有。 公務員 只要 一皮天下無難事。是這樣嗎 ?????
全國 國民的權益都有可能因為這樣被犧牲了。 ...(恕刪)


噗~

既然立法院決議不等同於法律~

行政機關沒照其決議行事理論上當然是屁事也沒有 -- 實務上應該會在下個會期被叫到立法院質詢拉正啦~


連這樣都可以左批右打公務員裝皮皮~

array5438 wrote:
以下為 立法院 常設委員會 的成立說明。...(恕刪)


長見識了~

不過這跟這棟樓討論的主題有啥關聯性?~
rjchardljn wrote:
你的腫臉是會經過法院...(恕刪)



你的腫臉已經經過法院認證了
簽了契約又違約上法院告銀行而勝訴的可不少
你還是先把自家的門框修好再說

除非你認定這裏不是法治社會,或只要有人不爽某公司,那公司就失去法律權利,否則再怎樣腫臉的都不是我
更何況我從沒說遠通會贏或會輸
我只是主張在法治社會遠通和任何人一樣有權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包括爭訟;而遠通確定已經行使了。
所以
若你不想修門框,建議你可以爬窗,那就門框窗框一起修
Shuuta wrote:
沒有工作意願不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理由,那...還有甚麼理由是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恕刪)


對某些人來說,遠通簽了ETC就是原罪;就好比不小心踩死一隻螞蟻,都可以歸責於遠通。
其實,合約是人想的,只要是人想的,大都會有漏洞矛盾。
就像ETC使用率過低高公局低開罰,我也很疑惑,民眾不想裝ETC,遠通是能強迫民眾裝嗎?
難怪遠通會上法院提出訴訟。

至於收費員
沒的說
光有人沒去謀合這理由,收費員若想上法院,就算律師費免費,我都懷疑那個律師只是想打知名度罷了

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的腫臉已經經過法院認證了
簽了契約又違約上法院告銀行而勝訴的可不少
你還是先把自家的門框修好再說

除非你認定這裏不是法治社會,或只要有人不爽某公司,那公司就失去法律權利,否則再怎樣腫臉的都不是我
更何況我從沒說遠通會贏或會輸
我只是主張在法治社會遠通和任何人一樣有權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包括爭訟;而遠通確定已經行使了。
所以
若你不想修門框,建議你可以爬窗,那就門框窗框一起修



愛幻想的腫臉豆子
噓噓東誤會了
收費員只想給你一巴掌
Shuuta wrote:
其實講了這麼多~

大概化約你的論點就是:收費員卯贏的啦,遠通電收就是得無償負責到底啦~
就算是沒有工作意願的員工,遠通電收還是要負責人家的下半輩子生活開銷啦~

另~

沒有工作意願不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理由,那...還有甚麼理由是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恕刪



抱歉...大大 跳針很遠了

針對之前 有部分 已經回覆的,小弟不再重複 ~~ 甘溫喇 ~~

針對立法院執掌,因為之前有大大要小弟去看看憲法 跟立法院職權,因此小弟點出 立法院職權的一部分.
確實與 本文標題 國道轉職! 徐旭東:收費員只想領救助金 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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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大 能夠理解... 當今天收費員 有意願工作 依照遠通合約,遠通是必須完成轉職的.

Shuuta wrote:遠通電收就是得無償負責到底啦~

大大所說的 " 無償負責到底 "
這可不是小弟所說,小弟所說是 :.. 依約負責當然就是要依約負責到底.



Shuuta wrote:
就算是沒有工作意願的員工,遠通電收還是要負責人家的下半輩子生活開銷啦~

請大大 不要刻意 給小弟冠上帽子,小弟的言論中從來並沒有這樣說....
請大大不要 自行代替小弟發言.
小弟不認識您 ~ 您也不認識小弟.

您不用拿不是小弟所言,來大概化約小弟的論點.......... 請大大自重


1.遠通合約保障頂多也就5年...
2.跟下半輩子有啥關係 ?? 收費員都是遠通的老婆與老公 ???? 應該是高公局吧......
3.沒有工作意願的收費員, 屬於 遠通不可歸責的部分 沒錯啊...
不可歸責於遠通...遠通還要負責人家下半輩子?? 這種好缺.. 怎麼不選遠通當總統
這樣全國國民都 有依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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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uta wrote:
沒有工作意願不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理由,那...還有甚麼理由是屬於不可歸責於遠通電收的?


小弟說的是 收費員 沒有工作意願 屬於 不可歸責於遠通的理由.......

請大大 看清楚好嗎 ??? 答案自己都說了 ... 梗都破了 ,害小弟 痔瘡也破了,不好笑.

Array5438 wrote:
因為 必須仍有工作意願, 遠通 才需要幫忙協助媒合轉職。
要不然 就屬於 不可歸責於遠通的條件。 (若收費員不要上班,但是遠通硬要塞工作給收費員???)

所以收費員 還是要積極參與轉職....恕刪



謝謝
小弟很努力也很痛苦地看完你的發言
是你在lag、在跳針、在鬼打牆無誤
請饒了大家的眼睛吧
感恩

array5438 wrote:
抱歉...大大 跳針...(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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