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liu5358 wrote:
研究多了就會像你一樣...(恕刪)
第10條 【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儘管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以上有發現嗎?只有中國權益而已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