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推銷員 wrote:他在香港自由趴趴走,(恕刪) 他在台灣犯罪香港沒有法律可以辦他哪是香港的錯?香港就算修引渡法成功也只能送他來台灣受審而已台灣才是發通緝令要逮他的地方結果他不能主動回來投案原來通緝令是衛生紙印出來的說個笑話台灣是有法治的地方---------------------------------------------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請參閱下圖)的調查報告中顯示,台灣與中國同樣獲得4.5分,且中國在全球排名第46名,台灣全球排名還只有48名。該份報告顯示,全球排名第一名是芬蘭6.8分、第二名紐西蘭6.7分、第三名挪威6.6分。而在亞洲部分,香港全球排名第13名,而獲得6.1分。台灣與中國同樣獲得4.5分,而中國全球排名落在46名,台灣則在第48名,前3名則是香港6.1分、日本6.0分、新加坡5.7分。
dohan8850 wrote:他在台灣犯罪香港沒有法律可以辦他哪是香港的錯? 同樣是境外犯罪,如果是犯下與性有關的罪,香港卻可以辦,這不是很奇特?該修的是他們的刑法,不要只抓性犯罪,也抓一下殺人犯好嗎。
dohan8850 wrote: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請參閱下圖)的調查報告中顯示,台灣與中國同樣獲得4.5分,且中國在全球排名第46名,台灣全球排名還只有48名。 該排名是根據「對在該國工作的高級商業主管人員」的「主觀問卷調查」。問卷內容是「在你的國家,司法系統面對來自政府、個人或企業的影響,獨立程度有多高?」香港的主管們對政府信心,比台灣的主管們對政府信心高,就這樣子而已。
惡魔推銷員 wrote:同樣是境外犯罪,如果(恕刪) 有人要來台灣跟警察或地檢署投案,台灣政府不讓他來,很蠻奇特的,台灣還不需要修法,只要點點頭,動動手就好,不要讓士檢承辦檢察官掛著案子,辦不了,好嗎?檢察官很無辜的.......................
麥擱來 wrote:講幹話,香港人殺香港(恕刪) 只會講幹話你不會連國際上一般是用屬地主義都不知道吧?台灣也是,只是對於某些較大的刑案有但書條款,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返國不一定會被起訴。你看過香港的法律了嗎?知道香港法律怎麼規定嗎?只會講幹話台灣法律:刑罰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的一種作用。國家為了具體行使刑罰權所制定的《刑法》效力,原則上只能及於本國的領域以內,這在學說稱作「屬地主義」。刑法第三條所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便是表明採的是屬地主義。嚴格遵守屬地主義的結果,人民在領域外犯了罪,刑法就無法加以處罰,昭顯不出人民要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因此又在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中,訂定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了一些特定犯罪或者是重大犯罪,也可以適用「屬人主義」的法條,用來彌補單純屬地主義的缺失。所以刑法在適用方面,採的是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的「折衷主義」。=======================蘇格蘭人在台灣撞死人,蘇格蘭只能引渡卻不能起訴他英國男子林克穎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後潛逃蘇格蘭,蘇格蘭高等法院月前宣判不引渡他回台受審確定,法務部今天證實,因蘇格蘭司法部不提上訴,引渡案已確定。林克穎2010年撞死黃姓送報生,卻潛逃蘇格蘭,判刑4年定讞,台灣與英國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引渡備忘錄提出引渡請求,林克穎隨即被英拘捕。蘇格蘭地方法院2014年6月11日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服刑案經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2016年9月23日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要求,駁回引渡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