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來台投案? 蘇貞昌:不容許殺人犯自由來去!所謂正義,司法在台灣來說都是為政治服務?!

惡魔推銷員 wrote:
香港無權那是香港自己(恕刪)


所以別再說 陳同佳是殺人犯!

因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判他有罪
惡魔推銷員 wrote:
這平台以前解決了什麼(恕刪)


送回台灣的沒有,
但送回香港的確有實例,
沒解決問題嗎?
惡魔推銷員 wrote:
他在香港自由趴趴走,(恕刪)

他在台灣犯罪
香港沒有法律可以辦他
哪是香港的錯?
香港就算修引渡法成功
也只能送他來台灣受審而已
台灣才是發通緝令要逮他的地方
結果他不能主動回來投案
原來通緝令是衛生紙印出來的
說個笑話
台灣是有法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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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請參閱下圖)的調查報告中顯示,台灣與中國同樣獲得4.5分,且中國在全球排名第46名,台灣全球排名還只有48名。

該份報告顯示,全球排名第一名是芬蘭6.8分、第二名紐西蘭6.7分、第三名挪威6.6分。

而在亞洲部分,香港全球排名第13名,而獲得6.1分。

台灣與中國同樣獲得4.5分,而中國全球排名落在46名,台灣則在第48名,前3名則是香港6.1分、日本6.0分、新加坡5.7分。
惡魔推銷員 wrote:
他在香港自由趴趴走,(恕刪)


怪台灣的不是陳同佳在香港趴趴走,
是陳同佳要來台投案,
台灣刻意刁難,不收........
meaning55 wrote:
所以別再說 陳同佳是殺人犯!

因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判他有罪

那太棒了,他就保持無罪吧。
不過他仍然是洗黑錢犯,有洗黑錢前科,不發簽證給他是ok的。
dohan8850 wrote:
他在台灣犯罪
香港沒有法律可以辦他
哪是香港的錯?

同樣是境外犯罪,如果是犯下與性有關的罪,香港卻可以辦,這不是很奇特?
該修的是他們的刑法,不要只抓性犯罪,也抓一下殺人犯好嗎。
dohan8850 wrote: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請參閱下圖)的調查報告中顯示,台灣與中國同樣獲得4.5分,且中國在全球排名第46名,台灣全球排名還只有48名。


該排名是根據「對在該國工作的高級商業主管人員」的「主觀問卷調查」。
問卷內容是「在你的國家,司法系統面對來自政府、個人或企業的影響,獨立程度有多高?」

香港的主管們對政府信心,比台灣的主管們對政府信心高,就這樣子而已。
如果香港人殺得是台灣人,院長大人還會這樣說嗎?
kaomotiva wrote:
陳同佳來台投案? 蘇...(恕刪)
惡魔推銷員 wrote:
同樣是境外犯罪,如果(恕刪)


有人要來台灣跟警察或地檢署投案,
台灣政府不讓他來,很蠻奇特的,
台灣還不需要修法,
只要點點頭,動動手就好,
不要讓士檢承辦檢察官掛著案子,辦不了,好嗎?
檢察官很無辜的.......................

麥擱來 wrote:
講幹話,香港人殺香港(恕刪)


只會講幹話
你不會連國際上一般是用屬地主義都不知道吧?
台灣也是,只是對於某些較大的刑案有但書條款,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返國不一定會被起訴。
你看過香港的法律了嗎?知道香港法律怎麼規定嗎?
只會講幹話

台灣法律:
刑罰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的一種作用。國家為了具體行使刑罰權所制定的《刑法》效力,原則上只能及於本國的領域以內,這在學說稱作「屬地主義」。刑法第三條所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便是表明採的是屬地主義。嚴格遵守屬地主義的結果,人民在領域外犯了罪,刑法就無法加以處罰,昭顯不出人民要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因此又在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中,訂定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了一些特定犯罪或者是重大犯罪,也可以適用「屬人主義」的法條,用來彌補單純屬地主義的缺失。所以刑法在適用方面,採的是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的「折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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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人在台灣撞死人,蘇格蘭只能引渡卻不能起訴他

英國男子林克穎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後潛逃蘇格蘭,蘇格蘭高等法院月前宣判不引渡他回台受審確定,法務部今天證實,因蘇格蘭司法部不提上訴,引渡案已確定。
林克穎2010年撞死黃姓送報生,卻潛逃蘇格蘭,判刑4年定讞,台灣與英國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引渡備忘錄提出引渡請求,林克穎隨即被英拘捕。
蘇格蘭地方法院2014年6月11日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服刑案經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2016年9月23日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要求,駁回引渡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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