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貪污治罪條例 對於非...(恕刪) 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這針對只有圖利, 並沒收錢或受賄,較輕貪污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DAVIDC2924 wrote: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圖利...(恕刪)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這樣呢?
vivian93 wrote:如果我的言論可以帶給小丑歡樂的話,那應該也算功德一件吧,真好!那我多說點話,讓你更開心一些喔~~~那你也要多說點話讓大家更開心一些喔~~~ 哈...好在,我不認識你,.要是那天,我懷疑你的性別,你會不會把褲子脫下來,讓我看看證據丫??
TimSmith wrote:哈...好在,我不認識你,.要是那天,我懷疑你的性別,你會不會把褲子脫下來,讓我看看證據丫?? 你如果想看的話就說一聲嘛~~幹嘛那麼大費周章?你有這種癖好不能怪你,你也不是故意要有這種癖好的嘛~~~乖~~我們不會怪你的...難怪你一直複製我的話,原來是想引起我的注意...但是我沒有這種癖好耶~~~真是對不起讓你失望了~~~沒關係,你總有一天會找到跟你同樣癖好的人的~~~加油!
vivian93 wrote:你如果想看的話就說一聲嘛~~幹嘛那麼大費周章?你有這種癖好不能怪你,你也不是故意要有這種癖好的嘛~~~乖~~我們不會怪你的...難怪你一直複製我的話, 哈...你無腦式的理盲好了喔??沒有要自己顯顯證據了嗎??你要別人什麼都要證據,為什麼別人就不能找你要證據呢??
TimSmith wrote:哈...你無腦式的理盲好了喔??沒有要自己顯顯證據了嗎??你要別人什麼都要證據,為什麼別人就不能找你要證據呢?? 因為道理是跟人講的,對於不是人,當然不用講道理呀。所以我現在都不跟你講道理了。乖,想看的話去找別人喔,網路上也有一大堆男男的片可以滿足你的慾望,如果還是滿足不了的話,那..那...那....我也幫不了你,畢竟我沒有你那種闢好啦~~
vivian93 wrote:因為道理是跟人講的,對於不是人,當然不用講道理呀。所以我現在都不跟你講道理了 我這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罷了,對付無腦式的理盲,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他說的話,原封不動的送還給他,我只把你的話,改幾個字,送還給你,為什麼,我竟成了小丑了呢??那最早說你這話的,不就是你自己嗎??如果,我是小丑,請問閣下是什麼??是小丑中的小丑嗎??你在說別人小丑之前,不先想想,原本那些話,都是出自你口丫,你罵我小丑,其實也是在罵自己小丑,這麼簡單的道理,不難懂吧??
TimSmith wrote:我這叫,以子之矛,攻...(恕刪) 所謂小丑,指的就是那種想要反駁別人但是頭裡沒有東西拿不出自己的想法,只好用亂扣帽子的方式自以為可以激怒對方,結果對方只把他當成一個笑話根本不想跟他一般見識。於是他就以為自己爭贏了而在那一個人沾沾自喜。
chenhoubest wrote:若是民國94年8月前...(恕刪) 背法條只是嘴砲用途聽起來蠻... 可笑的. 可是我笑不出來, 因為這是現實.我就不去深究法律攻防了. 我不會比法官檢察官懂. 當爭議判決出現時, 這一群最懂法律的人還是在內部網站爭論不休, 法條這一塊也許是鐵板, 但是實務操作要用哪一塊可就看運氣了.法官是誰, 當時心理狀況, 宗教及政黨傾向... 都會影響結果.只能說林益世有實力吧! 遇到的法官吃他這一套. 還會出來捍衛他.
vivian93 wrote:所謂小丑,指的就是那種想要反駁別人但是頭裡沒有東西拿不出自己的想法,只好用亂扣帽子的方式自以為可以激怒對方,結果對方只把他當成一個笑話根本不想跟他一般見識。於是他就以為自己爭贏了而在那一個人沾沾自喜。 哈..我並沒有想爭勝你什麼,只是告訴你無腦式的理盲,葉少爺的律師,跟014的律師都這樣子做,你想跟這幫人同界之貉嗎??你自己覺得條條有理,在他人看來卻是無腦式的理盲,誰笑誰??誰是小丑?? 誰又沾沾自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