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kantinger wrote:
貪污治罪條例 對於非...(恕刪)

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這針對只有圖利, 並沒收錢或受賄,較輕貪污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DAVIDC2924 wrote:
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圖利...(恕刪)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這樣呢?

vivian93 wrote:
如果我的言論可以帶給小丑歡樂的話,
那應該也算功德一件吧,
真好!那我多說點話,
讓你更開心一些喔~~~
那你也要多說點話讓大家更開心一些喔~~~


哈...好在,我不認識你,.要是那天,我懷疑你的性別,

你會不會把褲子脫下來,讓我看看證據丫??

TimSmith wrote:
哈...好在,我不認識你,.要是那天,我懷疑你的性別,

你會不會把褲子脫下來,讓我看看證據丫??


你如果想看的話就說一聲嘛~~
幹嘛那麼大費周章?
你有這種癖好不能怪你,
你也不是故意要有這種癖好的嘛~~~
乖~~我們不會怪你的...
難怪你一直複製我的話,
原來是想引起我的注意...
但是我沒有這種癖好耶~~~
真是對不起讓你失望了~~~
沒關係,你總有一天會找到跟你同樣癖好的人的~~~
加油!

vivian93 wrote:
你如果想看的話就說一聲嘛~~
幹嘛那麼大費周章?
你有這種癖好不能怪你,
你也不是故意要有這種癖好的嘛~~~
乖~~我們不會怪你的...
難怪你一直複製我的話,


哈...你無腦式的理盲好了喔??

沒有要自己顯顯證據了嗎??

你要別人什麼都要證據,為什麼別人就不能找你要證據呢??


TimSmith wrote:
哈...你無腦式的理盲好了喔??

沒有要自己顯顯證據了嗎??

你要別人什麼都要證據,為什麼別人就不能找你要證據呢??


因為道理是跟人講的,
對於不是人,當然不用講道理呀。
所以我現在都不跟你講道理了。

乖,想看的話去找別人喔,
網路上也有一大堆男男的片可以滿足你的慾望,
如果還是滿足不了的話,
那..那...那....
我也幫不了你,
畢竟我沒有你那種闢好啦~~

vivian93 wrote:
因為道理是跟人講的,
對於不是人,當然不用講道理呀。
所以我現在都不跟你講道理了



我這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罷了,

對付無腦式的理盲,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他說的話,

原封不動的送還給他,我只把你的話,改幾個字,送還給你,

為什麼,我竟成了小丑了呢??

那最早說你這話的,不就是你自己嗎??

如果,我是小丑,請問閣下是什麼??

是小丑中的小丑嗎??



你在說別人小丑之前,不先想想,原本那些話,都是出自你口丫,

你罵我小丑,其實也是在罵自己小丑,這麼簡單的道理,不難懂吧??
TimSmith wrote:
我這叫,以子之矛,攻...(恕刪)


所謂小丑,
指的就是那種想要反駁別人但是頭裡沒有東西拿不出自己的想法,
只好用亂扣帽子的方式自以為可以激怒對方,
結果對方只把他當成一個笑話根本不想跟他一般見識。
於是他就以為自己爭贏了而在那一個人沾沾自喜。

chenhoubest wrote:
若是民國94年8月前...(恕刪)


背法條只是嘴砲用途聽起來蠻... 可笑的. 可是我笑不出來, 因為這是現實.

我就不去深究法律攻防了. 我不會比法官檢察官懂. 當爭議判決出現時, 這一群最懂法律的人

還是在內部網站爭論不休, 法條這一塊也許是鐵板, 但是實務操作要用哪一塊可就看運氣了.

法官是誰, 當時心理狀況, 宗教及政黨傾向... 都會影響結果.

只能說林益世有實力吧! 遇到的法官吃他這一套. 還會出來捍衛他.

vivian93 wrote:
所謂小丑,
指的就是那種想要反駁別人但是頭裡沒有東西拿不出自己的想法,
只好用亂扣帽子的方式自以為可以激怒對方,
結果對方只把他當成一個笑話根本不想跟他一般見識。
於是他就以為自己爭贏了而在那一個人沾沾自喜。


哈..我並沒有想爭勝你什麼,只是告訴你無腦式的理盲,葉少爺的律師,跟014的律師都這樣子做,

你想跟這幫人同界之貉嗎??


你自己覺得條條有理,在他人看來卻是無腦式的理盲,

誰笑誰??誰是小丑?? 誰又沾沾自喜呢??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