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濤爆裂 wrote:
所以假設有人騙了辛苦...(恕刪)
有沒有剛好我不曉得,但確定是死好~~~~
mcu_master wrote:
這就跟賭神片中橋段是如出一轍
非法聚賭頂多罰款(在香港),在海上殺人可是得坐牢的
置換成
違規遛狗頂多吃罰單,在公園裡打人可是得被判刑的
是不是一樣的道理呢?
路上一堆人開車轉彎不打方向燈
害的後方駕駛的我緊急煞車
因而嚇到車上的小娃兒
所以我把前方的駕駛攔下來
他還回嘴
為了正義
我毫不猶豫的賞了他4個耳光
然後揚長而去
試問
可以這樣嗎?
合理嗎?
正義嗎?
合法嗎?
回到主題
整件事的因果關係本應該是女飼主違規在先無誤
帶著小孩的父親遇到此事本應尋求合法途徑解決便無此糾紛存在
若有任何損失亦可依法向女飼主請求賠償即可
而該男子卻選擇了暴力相向
導致整件事的結果
在法律上,該男子責無旁貸的應負絕大多數的責任
因為打人施暴不是當時唯一選項
而卻選擇了最糟糕的處理方式
這樣的說明夠清楚了吧?
...(恕刪)
mcu_master wrote:
這代表台灣社會道德觀感出現了一項重大警訊
正向下沉淪而不自知
許多社會悲劇就是這樣一點一滴慢慢累積成形
爆發開來真的會令人乍舌
危險呀!!!
mcu_master wrote:
這件事原本就是很好理解的邏輯,卻有許多網友落入矛與盾之間,旋而不出
凡是都是有代價的
飼主不依規定遛狗且與人爭執所付出的代價=被打
打人是很爽但事後必須付出的代價=法律刑責+填補被害人的損失
矛盾之間就產生了一種似是而非的論點
矛=打得真好(鼓掌)
盾=打人是不對的(唾棄)
01鄉民實在有夠可愛的
,可是就是有人自己說法矛盾還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