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被帶到調查局 住處查獲類似帳冊

曾讚 wrote:
自由是給方便不是隨便。。。

讓我們再看下去。。。


呵呵,好一個給方便啊!!
太陽花學運給的好大方呀!!!
給到小弟隨便看都覺得太隨便了呀

可憐了自由這兩個字淪落到某些不可描述組織的工具,認同就給,不然…

有証據就抓去關呀!?
可別跟馬一樣,告了一兩百案
現在還沒辦法對人家怎樣
真是可悲
在民主自由社會不懂珍惜
還要挑戰界限


往下看吧
曾讚 wrote:
真是可悲
在民主自由社會不懂珍惜
還要挑戰界限


往下看吧

真是可悲
在完全執政之下不懂反省
還說要謙悲謙悲再謙悲


往下看吧

『回應主題』
有罪快抓去關,無罪檢調請說明為何三票齊發!!
別污辱了『民主自由』的價值~~
曾讚 wrote:
真是可悲在民主自由社...(恕刪)


你去研究所謂的白色恐怖用的罪名是什麼,
來跟綠色的比有什麼差別。。。
你會發現都是用國安的大帽。。。
你再看對岸的紅色。。。
會發現紅綠真執法尺度真的很像。
對岸網路監控,台灣現在也一樣。。。

曾讚 wrote:
真是可悲
在民主自由社會不懂珍惜
還要挑戰界限

民主社會的界線是什麼?

Balason2001 wrote:
民主社會的界線是什麼?


可以不可以

一線之差
Balason2001 wrote:


民主社會的界線是...(恕刪)

版上有位版友说的很清楚,那就是“在某些人看来,有些人是不配享有人权的”,请自动补足文字颜色

曾讚 wrote:
自由是給方便不是隨便。。。

警總還在時,這話應當不陌生......

kanting wrote:
偵查不公開是規範偵查行為的公務員

結果是檢察官整天公佈案情進度.....
曾讚 wrote:
史上最笨諜案 !!!!
手寫本都出來了
不知挺餅中的各位在挺啥??? ...(恕刪)

我挺程序正義。

受傳喚人之是否到場、有無有正當理由,客觀上如何「事先」備妥拘票押人?
再者,檢調把王炳忠當成證人,既然是證人,那麼「有何強制拘提的必要性」?

除非有急迫情形,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
一般傳喚證人,一定會給予足夠的傳喚時間,傳喚未著才下一步拘提,
檢調不但不給證人充裕的時間,反而強制搜索完證人住處後,接著就把證人押走了
請問「重大急迫性在哪?」
國家機器現在到底是查案還是要整人阿?

檢調用這種手段對付他字案證人,仍查不出任何相關事證
所以只能偵結。
-------------------------------------------------分格線-------------------------------------------
後來又冒出有民眾檢舉,硬是把王炳忠等人另成立他字案被告
不懂法律的人以為:「抓到了」、「抓到了」、「抓到了」
真是搞笑.....

「他」字案是指來自具名或匿名檢舉,但是檢舉內容不夠具體,或指涉對象空泛不夠特定,檢察官會先分他字案瞭解,一旦發現有犯罪跡象,才會轉列「偵」字案偵辦,距離有犯罪事實還有相當距離。

現在的行政院長當初也被列為涉賄選的他字案被告阿,重點還是得看是證據夠不夠充分,
才有可能轉列「偵」字案起訴。

再回到王炳忠事件,按照檢調大砲打小鳥的手段,被外界質疑過當,卻又查不出真憑實據,
恐怕是惱羞成怒,若他們真掌握到一丁點證據,我深信絕對不會輕饒王炳忠。

但王炳忠仍在外面趴趴走,連限制住居都沒有,
你那個「手寫本」是啥碗糕!?能證明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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