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x5x5x2 wrote:
一切都只是現代人時(恕刪)
清朝對「中國」的重塑
清朝以前,「中國」兩字並不曾被作為任何某一個朝代的專屬名稱。自清入主中原取代明朝以來,清政府以中華正朔自居,開始以「中國」稱其全部統治區域[20]。
清順治時期的政治文書中出現了將整個清朝統治區域稱為「中國」(滿語:ᡩᡠᠯᡳᠮᠪᠠᡳ
ᡤᡠᡵᡠᠨ,轉寫:Dulimbai Gurun)的用法。到康熙朝中期以後這種「中國」的用法已相當普遍,此後清皇室及八旗貴族認同「中國」、自稱「中國人」的情形成為一種自覺的常態,特別是在與外來「西洋人」等往來和交際的過程中總是「中國」與「西洋」、「中國人」與「西洋人」對稱,對此中國皇帝、滿漢大臣、知識份子階層乃至在華西方傳教士均是如此[21]。
1689年,中俄兩國簽訂《尼布楚條約》,國體意義上的「中國」首次正式出現在國際法條約文件上[22]。該條約是中國第一次與歐洲國家按照國際法原則、以對等方式談判達成的平等條約,也被指是最早明確使用「中國」一詞來指代大清的國際法文件,另外,條約中的「中國」指蒙古和中國東北在內的整個清朝統治地區[23]。
《尼布楚條約》以拉丁文、滿文和俄文為正式文本,當中拉丁文是基準。滿文本中沒有使用大清國(滿語:ᡩᠠᡳᠴᡳᠩ
ᡤᡠᡵᡠᠨ,轉寫:Daicing gurun)一詞,而是使用漢語「中央之國」的直譯——Dulimbai gurun。拉丁文和滿文本條約中規定要使用拉丁文、俄文和「中文」鐫刻界碑。一面是拉丁文和俄文,另一面則有滿、漢、蒙三種文字。另外,清方所指的「中文」不是單一文字,而是包括了漢、滿、蒙三語的「複數中文」(滿語:Dulimbai gurun i bithe)[23][24][25]。
除了在近代條約上使用「中國」,明確以現代法律形式自稱為「中國」,則是在1909年中國的第一部成文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中。該條例採用「血統主義」來確立國籍法的原則,條例中申明:[26]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生而父中國人者;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