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 168 wrote:
物歸原主
其實可提供移工居住之用,屏東移工很多居住有問題,只要提供移工居住並收取一點租金,保證可以活用的
fin501 wrote:
都市計畫區以外地區沒有申請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造,若是原有的農舍修建改建增建沒有超過45平方公尺的平房,可以不用申請建築執照,所以用增建的名義行不通。
如果認定沒有構成拆除要件可以在30日內補件,這應該是你說的程序違建,可是那棟房子明顯是兩層樓建築,要怎麼送件?
送件不過或是逾期未申請那就是要拆除,依規定應拆除的違建,不得准許緩拆或是免拆,至於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應拆未拆的違建?應該是用排拆的行政手段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