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爆料 段姓立委施壓使工業石膏變食用級


ISABEY wrote:
食藥署都是正面表列,有表列則規定含量在xx mg/kg以下
沒有表列就是不得檢出(恕刪)


食品添加物規定為「正面表列」,也就是說,如果不是食管署所表列的食物品項,依法不得使用於其他食品中,

您說的是上面這段吧
但對於檢驗真的是如此嗎!?
您不會以為食品檢驗把檢體丟下去什麼成本就自己跑出來了吧
就算SGS也是想驗什麼才驗什麼
也就是說,沒有去特地檢驗
根本不知道檢體中有是什麼
食藥署列出氟、硒、鉛
也只會去檢驗這三項
不然當初塑化劑也不會讓那麼多人吃驚
因為根本沒有人想到會加入食品當中
自然也沒有人去檢驗

這樣永昌的石膏當然會合乎"食品級"的規範啊

---------

最後提醒一下
打不打得到段立委根本不重要
因為立院關說無罪
但對於這些石膏是否可以合法在國內流通很重要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食品添加物規定為「...

這樣永昌的石膏當然會合乎"食品級"的規範啊
(恕刪)


SGS是檢驗單位, 是由委託人的要求, 再進行檢驗,
報告被認可(只有檢測結果值), 是SGS司以符合檢驗制度來運作.

食藥署是管理機關, 不會也不想介入"本案之種種.

您列的食用級原料之重金屬是食藥署公布, 和檢察官起訴之重金屬物屬有毒物, 是不相同的.
那就可明顯表示, 食藥署是不想"公親變事主", 球員不能兼裁判, 公正性存疑.

檢察官受理新北市衛生局之檢舉, 接下來就是偵查.
結果是起訴, 一定是有檢方認定有犯法情事, 否則就是不起訴或緩起訴來簽結.
如有異議, 請於時限內提出"再議書狀", 沒有異議就是CLOSED.

檢方和食藥署的立場, 是不相關且各自獨立.
檢方起訴之理由再充分.
最後仍是由法院做最後裁判.

那就等時間一到的結果吧!!
cch liu wrote:
SGS是檢驗單位,...(恕刪)


是的
不過SGS只是用來舉例
因為檢驗是"想驗什麼才驗什麼"
而不是"有什麼就會驗出什麼"
不會石膏丟下去
所有成份就自動跑出來
沒有那麼神奇

而且我想上面也提過了
查緝的是新北衛生局
地檢署是根據衛生局給的資料去起訴
然後食藥署跑出來說這些合乎食品級規範
這..怪怪的吧

附加一點
我無法查証,看是不是有朋友能夠找到以前的舊資料
在無水硫酸鈣遇未納入食品添加物時
有網友曾提過,硫酸鈣的食品規範是要驗那些重金屬的
所以衛生局才會去檢驗
但納入無水硫酸鈣後反而被刪去
不知此事是否為真?!

-------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7903&page=1

這篇討論就很有意思
不去看政治的地方
至少可以知道石膏並不是只有天然的
前面也有網友提到火力發電也會產出石膏
是的,而且大陸那邊可以輕易買到
這些石膏便宜但含有各種重金屬
該不會有人認為永昌買的是高價的天然石膏吧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是的不過SGS只是...

然後食藥署跑出來說這些合乎食品級規範
這..怪怪的吧

附加一點
我無法查証,看是不是有朋友能夠找到以前的舊資料
在無水硫酸鈣遇未納入食品添加物時
有網友曾提過,硫酸鈣的食品規範是要驗那些重金屬的
所以衛生局才會去檢驗
但納入無水硫酸鈣後反而被刪去
不知此事是否為真?!(恕刪)


食藥署會跑出來說.....
應該是不會也不太可能吧.
簡單想, 沒事就好(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 何必去包什麼其他業務等 (吃力不討好啊!!)

關於: 附加一點.
建議, 不用去看. 直接忽略.
一碼事歸一碼事.
法院法官在裁判時, 也會切割再切割.
所以, 檢方在起訴之理由, 不夠充分時, 那檢察機關之功能, 如有似無般.

cch liu wrote:
食藥署會跑出來說....(恕刪)


所以才被人質疑啊
該嚴格把關的卻放鬆過關

Kao0911 wrote:
1.好個〝加進去的溫度〞!
這種措辭出於非理工人之口我還不覺得怎樣
但閣下是個化學人不是嗎
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如同前面有人所說,不承認自己錯了還硬凹
一開始就提示你了,〝某個特別狀況下〞,自己翻回去看吧

2,3.我的重點一直是工業級還是食品級,很多人也是如此
檢察官怎麼認為不是我們關注的
我們的焦點是,我們吃進去的東西到底有沒有毒
幾個水那是有人不懂在問而回答
閣下的國文真令人搖頭


4.為何是我要自製? 說粉筆可以吃的是你,是你要拿出proof出來

隨便想也知道大家在討論的是理論值,凹不過開始扯儀器不靈敏了?
水的沸點是100度C, 但那是在一大氣壓下的理論值
但你在量水or水蒸氣溫度時,當時環境有那麼剛好是一大氣壓嗎?
看來是沒有,所以你才會發現還沒蒸發的水只是逼近100度C
什麼?測出來是一大氣壓?
No,那一定是你量測壓力的儀器不夠靈敏,是否?


這位化學非常專業的朋友,任何量測儀器都有它的量測誤差與極限存在
而它們決定了儀器準確度與靈敏度
我想請教,依您的專業,量測溫度的儀器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
才能讓您認同它夠靈敏呢?小數點1位?2位?還是3位?4位?
對了,量測氣壓的儀器也順便講一下
畢竟物質三相轉換除了溫度,壓力是另一個座標軸啊,不是嗎?


別人到底懂不懂,01高手如雲,自然看的出來,不需要嘴
一直嘴別人不懂化學,是不會讓自己變得比較專業滴

噢,剛沒注意到你提羽毛重量的例子
你講的內容有個很好笑的地方,我問你,羽毛在沒有風等外力干涉的情況下
是會飛上天還是掉下來?還有,你知道〝牛頓〞這個人嗎


1.
跟你說熱量你聽得懂嗎?畢竟你化學知識只停留在國中.....

2. 3.
你的重點和檢察官一樣,就是無條件把工業用石膏和無水石膏畫上等號
甚至還因此說無水石膏和二水石膏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這就是為什麼你會被說化學知識差的原因

4.
你自己不會去買石膏來做?

--

你畢竟腦袋裡面沒有系統的概念
我舉個例子吧,為什麼湖泊冰凍的時候只有上層冰凍,下層的液態水不會結凍還可以讓魚游泳?
就是因為下層溫度高於零度
你拿個馬克杯大小的東西加冰塊等他溶解然後說液態水的部分同樣是零度
只是因為溫差和零度太近所以你用的儀器量不出來而已
這也是為什麼你會把羽毛重量當零的原因

ISABEY wrote:
永昌無水石膏仍查扣...(恕刪)


就事論事
從開版文轉貼的檢察官po文中
我是看不出來檢察官有崩潰的地方
我只看出他對民意代表"干預司法"的行為說出了他的憤怒而已

因法令的修改,至被告的行為從有罪變無罪
這並非沒有機會發生,甚至在立法時都已預見有此可能性發生
所以我不認為檢察官會因為無水石膏從非食用變食用而崩潰
說實話,檢察官沒那樣嫩,也沒那樣的毫無抗壓性
而檢察官該文的重點,並非無水石膏到底可不可食用
而是段委員的"干預司法"行為......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所以才被人質疑啊
該嚴格把關的卻放鬆過關...(恕刪)


這個觀點, 以前我會很認同.
現在就是修改舊有認知.

食藥署是管理機關, 就是依法行政, 如要訂定規範,
會是以醫療級為主, 嚴厲把關.
食用級是第二順位. 目前是逐步要求, 廠商也要有改正期, 訂落日期限等
否則一大堆會很無頭緒
以上, 是我的觀點及認知.

食品藥物管理, 其職責是什麼, 要把什麼關?
那是誰來定義, 自己訂規則, 就是球員兼裁判. 才令人更質疑.

所以, 舊有觀點, 是否要修改, 您自己決定吧!!

供參.

補充:
食品管理, 以前是由農委會及經濟部等(或有相關單位)來依權責管理.
有業者取得食品販賣許可證就直接上架銷售 (細節請自查)
進口之原物料, 只要有廠商切結且是優良記錄, 是先放行. (因有些是有時限較短)
有許可的檢驗報告隨貨附上, 核對無誤是通關.
(有不良記錄是海關會叩關存留, 不放行)
因檢驗是後補且花時間, 有變相偷跑.
產生許多問題及糾紛.

於是, 才成立食藥署來統一管理, 參照美國 FDA
我的以前之論述有提到.
食品級要怎麼管理, 只好逐步推動.
最大的目的是, 廠商自主管理, 自我要求. 生產出優良商品給消費者.
否則, 再多的法規限制是一定會有露洞. 檢驗是樣品抽驗
cch liu wrote:
這個觀點, 以前我...(恕刪)


那...你到底要我修改什麼觀念??
現在的問題不就是食藥署不知為何用低標準
核準那批石膏為合法添加物不是嗎
你的意思是
這麼做是好的??正確的??

段立委不是很秋,喊著說要告,今天最後一天,又惦惦。
等你告阿~看你要告什麼條文,說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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