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ABEY wrote:
食藥署都是正面表列,有表列則規定含量在xx mg/kg以下
沒有表列就是不得檢出(恕刪)
食品添加物規定為「正面表列」,也就是說,如果不是食管署所表列的食物品項,依法不得使用於其他食品中,
您說的是上面這段吧
但對於檢驗真的是如此嗎!?
您不會以為食品檢驗把檢體丟下去什麼成本就自己跑出來了吧
就算SGS也是想驗什麼才驗什麼
也就是說,沒有去特地檢驗
根本不知道檢體中有是什麼
食藥署列出氟、硒、鉛
也只會去檢驗這三項
不然當初塑化劑也不會讓那麼多人吃驚
因為根本沒有人想到會加入食品當中
自然也沒有人去檢驗
這樣永昌的石膏當然會合乎"食品級"的規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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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一下
打不打得到段立委根本不重要
因為立院關說無罪
但對於這些石膏是否可以合法在國內流通很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