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 19:07 謝幸恩
三重盧家仙草去年遭踢爆誤用工業級石膏製作豆花,並使用宏仁醫院廢棄洗腎液空桶盛裝販售,檢方查出上游永昌化工也涉案,並火速聲押負責人周德勇獲准,目前仍在新北地院審理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孟珊今在臉書貼文,工業級石膏在段姓立委努力下,變成合法食品添加物,影射綠營立委段宜康疑施壓食藥署。
承辦的檢察官黃孟珊則說,29日在家中寫好臉書全文,30日貼在臉書上,一時氣憤才會在臉書抒發情緒,沒有想到會引發軒然大波,重點仍在於不能因為永昌化工個案,便修法讓無水石膏納入合法食品添加物中,儼然替財團解套。
臉書全文:
我要向大家揭露一件令我非常痛心及氣憤的事情,那就是「無水石膏」(學名無水硫酸鈣 ,用於模型、面膜等商品,俗稱工業用石膏)經過某段姓立委的努力,已經變成我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了……
此源自於去年我偵辦的一個案件(工業豆花,不知大家是否有印象?某大老闆把無水石膏偽裝成二水石膏販賣),當時我國合法食品添加物只有「二水石膏」(學名二水硫酸鈣,用於豆花等食品的凝固劑,俗稱食用石膏),依據專家證人的說法,是因為無水石膏在鍛燒過程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所以我們比照美國、歐盟的標準,在「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暨規格標準」只表列二水石膏,但某立委為了替大老闆解套,經過一年的奔走及不斷向食藥署施壓,成功讓「無水石膏」納入規格標準中了(比照中國大陸),身為承辦檢察官真的感到痛心及無奈!!
該名立委在我偵辦過程即透過備詢法務部的機會,向基層檢察官施壓,在我忙得不可開交之際還要應付來自法務部的傳真(感謝主任替我回應法務部),其中10大質疑我記得幾點
1.為何可依據衛生局的檢舉即去搜索扣押被告廠房?(OS:那不然呢?有犯罪嫌疑就可聲請搜索扣押,而且搜索票是法官核發的,你應該去問法官啊!)
2.為何未有確切證據即羈押被告?(OS:因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逃亡之虞,是大老闆、兩岸均有房舍,不押他要押誰?而且羈押票是法官核發的,你應該去問法官啊!)
PS: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即可聲請羈押,證據確鑿是法官判刑的問題好嗎?不懂法律還裝懂…..
3.檢方違法搜索扣押及羈押被告,應立即釋放被告。(這才是該名立委的重點,就是要求馬上釋放被告,OS:我偏不放你怎樣!!)
現在換我質疑你了,段立委,你是民代,如果為民喉舌中的「民」只是維護某些財團或大老闆的利益,而犧牲市井小老百姓的健康,你沒資格再成為民代!而且法律、規則的修正不應該只是針對個案,尤其此案很明顯是替該名大老闆解套,我對段立委的行為感到可恥,也對食藥署的妥協感到痛心無奈!
我想食品安全應該從嚴認定,既然有「有害健康之虞」就不應該開放,否則臺灣永遠擺脫不了洗腎王國的稱號!而且為何不是依照先進國家的標準而是依照中國大陸的標準,我們的食安問題能贏的也只有大陸了,現在卻要被他們同化,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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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的段姓立委,難怪黑心食品抓不完
無水石膏對人體無害,可列為食品級,製造過程中產生大量毒物(或是劇毒,有點忘記)
無水石膏在歐美國家列為非食品級
無水石膏在中國列為食品級
無水石膏在台灣之前為非食品級,後來再段委員努力下登錄變成食品級
台灣食品級認證採表列登錄,有檢驗合格登錄才能列為食品級,沒登錄都不算食品級
就是只有食品級,非食品級的分類
案發時間檢察官按當時法規,保障國民食用安全,合情合理合法
段委員本身職責,讓法規更合乎現實,也並非為單一個案去認證無水石膏登錄為食品級
並非硬把不能食用,施壓去列為食品級
該案也因為無水石膏改列食品級而翻案,有可能要變成冤獄賠償
到這裡,老實說雙方都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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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說有疑慮的部分
檢察官在臉書上PO這種文章,已屬不妥,雖不違法
文章中影射段委員,為大老闆解套,施壓食藥屬,可能涉及毀謗或是其他罪名,段委員周一將提告
無水石膏在先進國家無法列為食品級,僅在中國列為食品級
台灣現在如果把無水石膏列為食品級,也帶動需求量,是否也可以在台灣生產製造,留下大量毒物(或是劇毒,有點忘記)
是否有必要去修改,將無水石膏列為食品級,有待商榷
個人認為無水石膏可列食品級,配套作法禁止製造生產,全由中國進口
套上他自己常用的標準...一定有問題


























































































